《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7月27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宋芳科 实习生 刘家彤)7月27日下午,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甘肃省委、省政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生态修复、经济转型、文化传承三大任务,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体系,着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为了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黄河国家战略在甘肃省落地见效,甘肃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该《条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高度重视,《条例》被省委确定为重大立法项目。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建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双组长负责制,成立了专班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草案修改体量之大、论证频次之多、征求意见范围之广,在甘肃省人大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7月24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二次审议,7月27日表决通过。
《条例》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岸线管理、水电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禁止性活动作出规定;对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监督体系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条例》明确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甘南黄河上游水涵养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区的治理与修复、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职责和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措施。明确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对排污要求、灌区污染防治和油区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的原则。同时,对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水定额管理、总量控制、农业节水、城乡生活节水等作出规定,重申了河道治理、河道采砂管理、防洪和防凌安全、水库库区管理、应急管理和宣传的相关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围绕国家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突出甘肃高质量发展特色,对城乡融合发展、管控总体要求、美丽乡村建设、产业结构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能源利用、区域协调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以及绿色消费等作出规定。
《条例》紧扣上位法规定,围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对建设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体系提出要求,对促进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培育沿黄文化旅游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弘扬作出规定。同时,突出甘肃省特色,对黄河文化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等内容予以明确。
此外,条例还对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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