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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河西各县为"抢水"争不休 当地农民请"龙王"断官司

2023-10-08 16:54 来源:嘉峪关日报

  原标题:清代以来河西地区 水事纠纷和水规制度

  ●陈彦友

  河西走廊处于干旱地区,有大小河流57条。清代河西走廊各县大修渠坝,充分利用河水、泉水、山谷水来浇灌农田。河流所经之处,各县、各渠之间经常发生争水纠纷。争水是河西走廊地区主要的社会矛盾,翻开志书史册,便见历朝历代关于处理水事纠纷的史料。起初是个人与个人、村与村之间的小争小斗,以后逐渐发展到乡与乡,县对县的大斗。河西许多县志中特设《水案》一章,专载县域间,上下游间争水的纠纷。

  民国时期河西地区的各种水利纠纷层出不穷。如1935-1947年,民乐、山丹两县共有的草湖坝灌区发生的一系列连环水利纠纷中,触发争执的重要原因,则是青海军队在此处驻扎所摊派的苛捐杂税导致清代“按粮分水”制度的紊乱。在龙王庙争当水利事务负责人则是纠纷的另一个诱因,民国酒泉洪水坝大龙王庙的“打刍牛”就是一个十分生动的例子。在第二期龙王庙体现的水利秩序中,洪水坝灌区的水利事务负责人原本由各渠代表按渠道顺序轮流担任,规则清晰且得到政府认可,在清末尚有重申。但到民国时期,各渠代表常为争当水利负责人相持不下,只能在龙王庙以所谓“打刍牛”的方法予以确定。所谓“刍牛”,系用细木头扎成松散骨架,中填亚麻草,相争者各执一棍棒,在龙王塑像前同时敲打,何人最后一棒把刍牛打散使牛腹中的亚麻草散在地上,就是水利负责人。在龙王面前以类似抽签的方法进行权力分配,似乎是争议双方都把龙王当作权威,从而为偶然的结果赋予神圣性。但事实上,经常是多个争议方都声称自己最后打散刍牛并争执不下,最终大打出手并酿成命案。

  为缓解中下游之间的用水矛盾,于是此时期名目繁多的“水规”“水则”及“定案”亦相继产生问世。针对当时黑河及讨赖河中下游逐渐突出的水事纠纷,清雍正四年(1726年),为解决甘肃内部张掖、高台、临泽、酒泉、金塔诸县的分水矛盾,驻甘肃巡抚年羹尧订立了“均水制”。每年农历四月、五月,上游不得引水浇灌,分别向下游放水五天和十天。为推行“均水制”,年羹尧除了动用军事力量,还规定分水时主责官员官升一级,县官挂州官衔。水规大似军规,主责官员有权临阵处置均水情况,官员不从者罢官,百姓抗拒者杀头。均水制实行后,讨赖河流域水事纠纷骤减。但由于清代以来水土资源利用方面的矛盾过于突出,违规偷水用水、掘渠开堰等行为屡禁不止,每每酿成严重后果,这些“水规”“定案”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水案的发生愈演愈烈。

  黑河灌区水利不均,每年农历四五月间,急需用水时,黑河上游在张掖、高台等地的少数劣绅操纵下,拦河堵坝,浇湖灌荒。下游镇夷和金塔毛、双二屯,滴水不见,禾苗干枯,民不聊生。1726年,大学士、甘肃巡抚年羹尧入驻肃州,规定每年芒种前十日,由毛目县丞以准道尹资格巡河,封闭张掖、临泽、高台等地的大小渠口,镇夷和金塔毛、双二屯,浇灌均水十日,永为定例。铸有铁碑,群众称为“铁案”。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分州州同张某会同肃州州判徐某,判令临水河“金塔坝得水七分,茹公渠得水三分。”清末以来由于酒泉的人口增长,耕地面积扩大,上游人士力图推翻水案,重新修订水规。民国11年(1922年),酒泉县知事沈某奉安肃道尹王世相谕,会同金塔县知事李士璋双方磋商议定,每年立夏后五日,酒泉、金塔各得水5分,在茹公渠金上坪立案,分水时由两县各派员监分。但在实际执行中仍不能得到公允解决,金塔县推举乡绅赵积寿赴省请愿。最后甘肃省政府主席朱绍良派员前来解决酒金两县历年用水纠纷。宣布了分水的办法:自芒种之日起,封闭酒泉讨赖河各坝口,使水下流,救济金塔麦禾10天;又从大暑五日起封闭酒泉红水各坝口4—5日,救济金塔县的秋粮。此文立后,酒泉人仍不恪守,两县仍然纷争械斗不止。械斗最激烈的一次酒泉人打死金西坝民工张万录,金塔多人受伤。

  民国25年(1936年),甘肃省政府派林培霖、杨世昌二委员来酒、金彻查均水事宜,制定分水办法,将酒泉立夏放水之期提前十日先由讨赖河坝人民灌溉,至芒种第一日起,令酒、金两县县长带警监督,封闭讨赖河各坝口,将水由河道开放而下,俾金塔人民按粮分配,浇灌十日,救济夏禾。至立夏前五日起,如前法将红水河开放五日,籍润秋禾。为解决酒、金长期以来的水事纠纷,后经甘肃省政府主席谷正伦将解决金塔用水一事呈报中央,当时的水利部长薛笃弼饬西北水利林牧公司筹款16亿元修建鸳鸯池水库,这才从根本上解决了金塔县人民长期用水的问题。

  民国时期,酒泉各河系大都采用按粮分水,渠口的大小是以缴纳田赋的多少而定的。在分水时间上大致有以下几种制度:

  一是点香制:点香制,即按一天十二个时辰燃香计时。这种制度在河西各县普遍采用,酒泉各河系流域亦不例外。点香制是在“按粮分水”这一极不合理制度的基础上,地主豪绅为了进一步限制农民的用水而产生的。这一制度实行后,表面上看起来都在“严格遵守”,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由于地主豪绅的操纵,吃亏者往往皆为贫苦农民。点香时则有干、湿、粗、细以及含硝药香,香头迎风和背风等之分别。还有用夹底香盒暗点整板烘炙加快上层香的燃烧速度及偷掐香头和刮去香硬皮等种种舞弊现象,层出不穷。各分水口都有专管点香的人,农民称之为“活龙王”。这些人大多由地主富户充任。“活龙王”在点香之际,大肆勒索敲诈,农民在浇水时必须给这些人送肉、送饭、送酒、送烟,甚至直接送钱等,否则对浇水的时间百般克扣,极为苛刻。每逢浇水时,地主富户总是浇得称心如意,而普通农民却不能浇到适量的水,干地的情况成为常事。有些地方除了白天浇点香水之外,晚上实行浇“乱水”,又称“放炮水”或“半夜水”。即从“起更”“放二炮”开始至半夜鸡鸣时,可以乱浇,不受限制。人多的大户又可以借机抢浇,而人少力薄的小户还是浇不上水。

  二是干沟湿轮制:干沟湿轮制,即在规定的浇水日期内,不论有水或无水,也不管水大水小,均为一轮,如果浇到中间沟干了,第二轮水仍然从头浇灌。此制度表面上看好像很有次序,实际上地主富户常常仗势截流,贫苦农户田地则往往受旱。偶尔截浇者,就以“犯水”论遭到鞭打绳绑,还要罚钱、粮,罚服杂役。有时因“犯水”把家中的门窗器具都砸坏,人身和财物受到损失,事后还要罚款。

  三是上轮下次和下轮上次制。该制度即是自渠首到渠尾或从渠尾到渠首依次浇灌,每从头到尾或从尾到头浇一次水为一轮。每轮的天数各地不同,有十天或十五天的,有八天至十二天的不等。这种制度有永久定案的,也有临时议定的,还有混合使用的。混合使用者即第一轮水若浇不完者,第二轮即为下轮上次,就要自下而上地浇灌。在此期间,巡水的“差甲”为了偷卖一部分水,还要给上游有势力的富户送一部分水,即所谓“人情水”,以掩盖其卖水的劣行。卖水又有常年和临时的分别。在酒泉洪水片的有些地方,卖一寸香的常年水约可得一石二斗(约480市斤)小麦。当然这些所得都是私下议定的,并没有什么规定。

  在大旱时要举行大型的求雨祈祷活动,发洪水时又要做酬神道场。讨赖河水系每年在立夏分水时都要举行“分水大典”,酬神演戏。还要大摆酒筵,邀请地方官吏和“头姓”大吃一顿,称做“散福”。立夏前一天,由乡、保头目和乡绅参加,举行水利、小差启脚仪式。启脚仪式后,水利、小差立即启程,到渠首龙王庙举行祈天拜水仪式,县府要员焚香祭拜,致祷告词。为庆祝开闸放水,在龙王庙连续五天举行庙会,十里八乡的农民都会赶到这里,每天唱戏祝贺,人气十分旺盛。

  开闸仪式。每年开闸前必须在河坝龙口以下讨赖河河床上筑堰水坝。堰堵河水的坝民用树枝裹挟沙砾,卷捆成巨大的“梢轱辘”,清理掉闸口上的沙砾,百余人一齐下到冰冷刺骨的河水中,借水势将“梢轱辘”推滚到堰水坝位置,民夫奋力搏水,连续苦干数小时,直到河中余流完全堵入闸口为止。此时管水人员宣布某小口子坝耕地多少亩,实纳粮多少石,应分水多少尺寸。堰堵大口子闸门,使小口子的进水量达到规定尺寸。其余之水则皆流入大口子堤。大口子水利有权给小口子坝分配一定量的多余之水,若稍允升高小口子闸口水面的寸数,流淌一夏一秋,小口子坝既获益匪浅,一坝耕地和林木浇灌用水比较充足;若大口子水利加以阻拦,减少或不给多余水,就会使全坝庄稼林木受旱。

  拜祭“吸妖”。嘉峪关市安远沟村一带历史上水渗漏严重,水流过此地明显减少,坝民迷惑不解,传言有“吸妖”作怪。在闸口参加分水仪式的坝民,不顾疲劳,立即随水赶往祀奉“吸妖”大仙的小庙前,摆上供品,叩头膜拜。一位头面人物整理衣冠,高声念诵:“一坝苍生膜拜吸妖大仙陛下:我辈草民,一向为善,勤耕苦作,不犯仙颜。今借宝境六个月,引接天降地赐之水浇田。祈请大仙多饮桌上美酒,少吸坝中浊水。苍生民苦,哀哀祷告,拜于庙宫阶前”。念罢,洒酒于地,行三跪九叩大礼。

  牛骨示警。闸门开于立夏,闭于立冬。堰水坝和各闸门昼夜派民夫监护。为杜绝民夫为本坝之利暗中作弊,在龙王庙最醒目处立架高悬木匾,匾上有字:“盗水者领刑”。当时农民多为文盲,又在匾下悬挂一根铮亮牛肋骨作为警示。意谓盗水者将用牛肋骨活剥生剐,观看了牛肋骨的坝民,莫不毛骨悚然,偷水杂念全消。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嘉峪关地区在用水管理上实行计划用水,五十年代以行政区域按灌溉面积配水,六十年代实行“三改一建”(即改按行政区域配水为渠系配水、改过分集中轮灌为大水集中小水分组轮灌、改按亩收费为按方收费,建立群众管理组织和管水人员)的制度。七十年代在“三改一建”的基础上实行以亩配方、以水定时、按方收费、节约归己、浪费罚款的制度。八十年代实行三级配水制,水管所配水到支渠、水管站配水到斗渠、村队配水到户,采用自上而下、先左后右、先高后低的配水办法。1983年后实行过水票制度,之后逐步向着计划用水、科学用水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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