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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汉代“老年卡”能享哪些优待?揭秘法令里的人情味

2023-11-25 08:28 来源:凉州文化研究公众号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早在汉代时,就有关于优待长者的明文规定,从制度上保证老人的生活和权益,武威出土的《王杖十简》及《王杖诏令册》可见其实施情况。

  1959年,甘肃省博物馆的考古工作者在发掘武威磨咀子18号汉墓时,发现了一组木简,一共十枚,出土时还有几枚系在一根鸠杖上。专家从出土位置和残存迹像推测,这10枚简应该是捆束后系在鸠杖之上,跟鸠杖一起入葬的,史学界称《王杖十简》;1981年,武威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在进行文物调查时,又征集到出土于磨咀子汉墓的《王杖诏令册》木简26枚,较1959年出土的《王杖十简》内容更加丰富,编联完整,序号清楚,两简合称为《王杖简》。

  《王杖诏令册》的内容如下:

  1.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2.年六十以上,毋(无)子男为鲲(鳏),女子年六十以上,毋(无)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3.人有养谨者扶持,明著令。兰台令第卅二

  4.孤、独、盲、珠(侏)孺,不属律人,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击)。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5.夫妻俱毋(无)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尚书令

  6.臣咸再拜受诏。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

  简文1记述的是成帝建始令,令以诏书的形式布告天下:年七十以上的老人为社会所尊敬的长者,有司法免刑特权,不是首恶和故意杀伤人“毋告劾”,即今天的法律专业名词“不起诉”,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年八十以上的老人更是如此。

  简文2至6记述的是对鳏、寡、孤独者的优抚措施,这些人可免除终身赋役,若有经商则免税,并要有人照顾其生活,官吏不得擅自征召或刑讯。对那些“夫妻俱无子男”的特殊家庭,要给予更多的优抚,与归附的少数民族一样,免去田租、市税,可以自由开店卖酒。

  7.汝南太守廷尉,吏有殴辱受王杖主者,罪名明白。

  8.制曰:谳何,应论弃市。云阳白水亭长张熬,坐殿(拽)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汤告之,即弃市。

  简文7、8记载王杖令发布后个别人并不执行,如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殴辱受王杖主”,“使治道”,结果被平民王汤告发,汝南太守上报廷尉,最后裁定“应论弃市”,“弃市”在汉代即为杀头之罪。

  9.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

  10.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

  11.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第9至11简记述的是宣帝本始二年的王杖令。本始二年,汉宣帝基于对高龄老人的同情而推行“高年赐王杖”制度。杖首有鸠,相当于节,是权力的象征;执杖者可自由出入官邸,行走驰道;经商不征市税,免除赋役;吏民如有“骂殴詈辱者”按“逆不道”罪论处。

  简第12至18是一个自诉性上书案例:

  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皇帝陛下:臣广知陛下神零(灵),覆盖万民,哀怜老小。受王杖,承诏。臣广未常(尝)有罪耐司寇以上广对。乡吏趣未辨广对质衣僵吏前乡吏。下,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国易(惕)然。臣广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臣广昧死再拜以闻皇帝陛下。

  案件最后自诉结果为:

  制曰: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王杖如故。

  由于地方吏民违反王杖令者时有发生,有损于朝政的尊严,不利于尊老养老政策的执行,故汉成帝在建始二年、元延三年两次下诏重申王杖令。下面三简记载了元延三年朝廷重申对殴辱杖主的惩处:

  19.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

  20.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

  21.弃市。令在兰台第卌三。

  新出第22至26号简分别抄录了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南郡亭长司马护、长安东乡啬夫田、陇西男子张汤诸人坐“桀黠”“击留”“殴辱”“折伤王杖”等罪被弃市的案例,以作为判决时的参照。

  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桀黠,击鸠杖主,折其杖,弃市。南郡亭长司马护,坐擅召鸠杖主。长安东乡啬夫田宣,坐(系)鸠杖主,男子金里告之,弃市。陇西男子张汤,坐桀黠,殴击王杖主,折伤其杖,弃市。亭长二人,乡啬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坐殴辱王杖功,弃市。右王杖诏书令在兰台第卌三。

  《王杖十简》木简长23cm左右,宽约1cm,简身三处作过编联,简文内容的重点是表明墓主人是哪年受杖,哪年享受汉王朝颁给他的特别优待的。同时,为了表示他获得这个优待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还特别抄录了两条与前朝有关颁赐鸠杖的诏令来证明。这十枚简的文字不长,按陈松长先生的解读将其排序后的简文录之如下(有关简文的排序,有不同的理解,这里的释文排序只是一种解读方式)

  1.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

  2.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3.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胜)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

  4.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廊)弟(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

  5.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明在兰亭石室之中,王杖不鲜明。

  6.得更缮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险县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部游徼吴赏使从者。

  7.殴击先,用诉。用诧地太守上谳。廷尉报,罪名。

  8.明白,赏当弃市。

  9.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卌三,尚书令灭受在金。

  10.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受王杖。

  简文中的1、2简抄写的是一条建始二年颁布的诏令,而3-8简抄写的是河平二年所颁布的一条诏令,我们知道,“建始”是西汉成帝的第一个年号,“建始二年”即公元前31年,而“河平”是汉成帝的第二个年号,“河平元年”是公元前28年。故此处排序按时间的先后,和孙占鳌、尹伟先主编的《河西简牍综论》里的十简排序有所不同。

  我们从最后一枚简文可知,该墓主人名叫“幼伯”,他生于西汉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公元6年),受王杖是在东汉第二位皇帝即汉明帝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从年龄来计算,其实他受杖的时候还不到七十岁,可见诏令所言“七十而受杖”的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并不严格,但也许正是因为墓主人不到年龄而受杖,故特别抄录了两条前朝的诏令来表示其受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由武威《王杖简》看出,当时国家极力保障王杖主的权利。王杖主享受政治、经济、刑法等方面的身份优待。

  在政治上,其杖“比于节”,其身份“比六百石”。对官署府第,王杖主有进出之自由;出行时,也可走皇帝专用“驰道”旁的道路;进官府谒见地方长官不必趋走。如果对王杖主进行殴打、詈骂或侮辱等,则是犯了大逆不道之罪,要处以弃市之死刑。

  在经济上:“列肆贾市,毋租。”以及“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也就是说,王杖主有免税经商的自由。

  在刑罚上:“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王杖主享受免刑优待,即使王杖主犯下罪过,只要不超过耐罪,有敢征召冒犯的,仍然要以大逆不道罪论处。对胆敢征召冒犯的当事人,要追究其“比大逆不道”之罪。这种对老龄犯罪的宽待,虽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体现出的却是一种人道精神。

  武威《王杖简》的出土证明了汉代的养老制度在河西边地执行的情况,对边地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气起到了有利作用。

  作者简介:王冰,甘肃会宁人,大学本科学历,武威市凉州文化研究院研究实习员。参与完成省社科院单列课题1项,在《青少年书法》《书法报》《丝路视野》等报刊上发表文章、书法作品数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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