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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否构成犯罪?吴君律师为您解答

20-01-02 09:58 来源:法治甘肃网 编辑:宋芳科

  原标题:防卫过当是否构成犯罪?吴君律师为您解答

  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那么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朱某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某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反复到朱某山家吵闹。同年5月8日,齐某酒后驾车到朱某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并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某山。朱某山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某山撕扯。期间,朱某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某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并主动报警。齐某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法院一审对该案判决认为,根据朱某山与齐某的关系及具体案情,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某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某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朱某山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朱某山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定朱某山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朱某山有期徒刑7年。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吴 君: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上述案例而言,朱某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主持人:防卫过当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吴 君: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得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

  吴 君: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要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实践当中的常见情形,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作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不能唯结果论,也不能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二是对于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不法侵害,对防卫强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三是对于被害人有无过错与是否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作出准确的区分和认定,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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