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件庭审现场(资料图)
中国甘肃网1月8日讯(本网记者 李红军)今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大局,结合近年来全省法院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了十起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起案例,从类型看,既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有公益诉讼案件;从地域看,涉及黄河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甘南高原、祁连山东麓以及陇东、陇中黄土高原等黄河流经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城乡人居环境的保护;从流域看,除涉及黄河甘肃段主干流域的生态司法保护之外,还涉及黄河最大支流渭河、黄河上游最大支流洮河以及黄河支流之一泾河流域的生态司法保护。
据介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围绕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甘肃模式”下环境资源案件跨地域集中管辖的体制机制优势,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工作思路,通过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用高质量的生态司法服务,助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把黄河建设成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附: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连家砭林区内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其中被告人刘玄龙、王文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立木材积为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君等八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保、齐登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被告人张建雯、杨富荣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经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玄龙等十五人的行为先后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年及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严重破坏生物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子午岭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区,对于稳定黄河水质和水量具有重要意义。盗伐林木是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重要犯罪行为,为有力的打击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分子,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公开审判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直播和电视台多次重播,采用多渠道报道宣传,使公众意识到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增绿、护蓝”、建设美丽中国,人人有责。本案的审理不仅依法使被告得到了公正的审判,还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开拓了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的新方式,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二: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杨贡木旦奴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擅自在洮河林业局大峪林场桑布沟管护区165林班12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药材当归,致林地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经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4.4亩,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特种用途林,现场地类已发生变化,原有植被被破坏。
【裁判结果】
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贡木旦奴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800元;由被告人杨贡木旦奴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林刑事案件。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保护区内的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杜绝非法占用林地,保护林地资源意义重大。本案中被告人杨贡木旦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占用国有林地14.4亩用于药材种植,数量较大,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悔过,并积极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进行补植复绿。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的审判为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并充分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案例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隆德县人民政府等水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流经隆德县城区的渝河,由于受隆德县境内渝河两岸企业和隆德县城区生活污水排入污染,在注入位于甘肃省静宁县境内的东峡水库后,致使东峡水库持续受到污染。平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表明,自2014年3月以来,东峡水库水质已经无法达到我国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经初步查证,隆德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启用,隆德县城的生活污水未经严格处理直接排进渝河,位于六盘山工业园区内的六家企业排污设施不合格,排污不达标,私设非法直排口现象严重,是造成渝河水质污染的直接原因。渝河作为东峡水库的水源河流,其污染是导致东峡水库遭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隆德县政府、隆德县住建局以及工业园区内六家企业提起诉讼,请求上述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015年5月22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件。
【裁判结果】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人民法院与诉讼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隆德县域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问题得到了彻底整治,渝河和东峡水库水质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因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公告,社会各界未提出实质异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渝河发源于隆德县境内的六盘山南麓,是黄河最大支流渭河的一级支流,流经隆德县城区并汇聚形成东峡水库,该水库属于静宁县城居民饮用水源地,渝河污染势必危急城区居民的饮水安全。人民法院于诉讼期间,多次向甘宁两省相关市县政府部门发函,告知案件受理情况,并多次组织座谈沟通,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大环境监管和治理力度。经过隆德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多番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渝河流域水质已经持续达标,东峡水库水质已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渝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经验也已在全国推广,人民法院以司法促行政执法的办案理念深得体现,以追求环境实质改善的目标相当明确,为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为人民法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四: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兰州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被数次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该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1500余吨违法混合填埋在黄河流经地区,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环境研究所)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功能损失等。
【裁判结果】
甘肃省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经审理并组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中铝兰州公司已经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及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2、中铝兰州公司已按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环境研究所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中铝兰州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30日,未收到不同意见或建议,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中铝兰州公司超标排污,造成区域大气污染和粉尘污染,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损害,严重影响了黄河上游流经地区的水循环系统,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地下水环境,同时也对黄河水资源补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环保组织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了社会力量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作为我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专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中铝兰州公司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并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方式调解结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典型性意义,为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本案的办理,也得到了甘肃省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一致认可,打破了以往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只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因主体缺位无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局面,为全省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全省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新的法律救济途径。
案例五:甘肃省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10年,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岷县岷阳镇迭藏河(黄河支流)城区段河堤右岸违规修建观景台,并一直以“慕丽水岸”茶楼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该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岷县综合执法局作为具有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2018年5月25日,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岷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制定整改方案,责令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2018年7月24日,岷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整改回复,认为该项目属于违法建设,并先后下发了《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前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整改期限届满后,涉案建筑仍未拆除,危险状态仍未消除。2019年2月14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岷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岷县岷阳镇迭藏河城区段河堤右岸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茶楼全部实施拆除,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起诉后,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整改,认真履职,于2019年3月23日对该违章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裁判结果】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自公益诉讼人岷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至案件开庭审理前,岷县综合执法局认识到未全面、充分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已依照法律程序将案涉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并完成了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工作,案涉违法建筑产生的不利影响已经全部消除,公益诉讼起诉人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履行岷县岷阳镇迭藏河城区段河堤右岸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保护黄河支流生态环境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迭藏河为洮河一级支流,属黄河流域,发源于分水岭大拉梁北侧。本案中,建筑公司未经批准违规搭建,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岷县综合执法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检察建议之后,虽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下发《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但是在违法建筑依然没有被拆除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公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岷县人民检察院就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及时的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促使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履行了职责,并且在违法建筑拆除后及时变更了诉讼请求,既保证了生态环境的治理,又使责任主体受到了与责任相一致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在坚持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兼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判决岷县综合执法局未能依法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最终实现了保护公益的目的。对类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六:七里河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简称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指出黄河流经七里河区15公里6条排洪道中的雷坛河、大金沟等洪道内存在“黑臭水体”,洪道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现象严重,部分洪道有未处理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污水在雨季随径流排入黄河,加剧了黄河水体的污染。兰州市七里河区水务局(简称水务局)对以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未进行查处和实质整改。检察院要求其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对洪道进行维护清理。此后水务局对污染洪道虽进行整改,但部分洪道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生活污水直排洪道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水务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水务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清除七里河区硷沟洪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裁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河道内倾倒垃圾的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负有组织河道清淤、保持河道畅通的法定职责。截至本案起诉前,硷沟河道内垃圾堆积及污染处于持续状态,水务局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判决兰州市七里河区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清除硷沟河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机关不作为引起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本案的判决依法保障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作为的有效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维护了河道环境管理秩序。同时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母亲河流域污染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七: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城环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张培军于2018年6月5日9时40分,在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沙金坪(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院内),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向黄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经取样检测,样本所含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类等指标均存在超标现象。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原兰州市城关区环境保护局)遂以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由,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城环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383500元。后申请执行人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主张因被处罚人张培军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兰州市城关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城环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处罚机关兰州市城关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城环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中关于催告的规定。法律适用上,被执行人私设暗管,向黄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数额与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相当,故可予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准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关于城环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执行人向黄河流域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引起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为了促进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司法机关既要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也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统筹推进黄河流域保护工作。本案中,被执行人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向黄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对该决定的审查,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对黄河流域的保护工作依法进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贯彻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精神,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八:泾川县水务局怠于履行监管法定职责违法案
【基本案情】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护泾河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罗汉洞乡丈八寺村银河组邻近银光砂石厂河段内砂石堆积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原银光砂石厂已于2015年年底关闭停止生产,现为泾河罗汉洞乡丈八寺银河段疏浚点,检察机关于2017年9月18日决定立案审查,并作出了泾检行公立(2017)3号立案决定书,同时,向泾川县水务局发出了泾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6208210001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责令银光砂石厂限期平复回填砂坑,清除砂石,恢复河道原貌,加强监管措施。泾川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安排人员,督促相关人员对河道内的水坑及堆积的砂土进行回填平整。并于同年10月13日向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上报了《关于银光砂厂整治情况的报告》,但实际整改效果并不理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水务局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其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8日以被告依法履职清运了罗汉洞丈八寺村银河段河道遗留砂丘,平整回填了砂坑、水坑,使其督促整改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请求变更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泾川县水务局在接到公益诉讼人泾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督促相关人员对涉案疏浚点进行回填平整,并通过了公益诉讼人的验收。公益诉讼人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8日以泾川县水务局依法履职清运了罗汉洞丈八寺村银河段河道遗留砂丘,平整回填了砂坑、水坑,使其督促整改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由此,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泾川县水务局怠于履行其河道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不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泾河作为渭河最大的支流,其水流汇入渭河之后进入黄河流域,同时泾河也是平凉市崆峒区以及泾川县居民赖以生存的河流,对当地生态多样性保护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泾河流域采砂自90年代末起逐渐兴起,采砂行业发展的同时与当地生态保护、河流治理产生了环境冲突,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权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了早年遗留的环境问题,并依法行使职权提起公益诉讼,最终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支持下,违规责任主体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以司法的力量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母亲河”源远流长保驾护航的决心。
案例九: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0年6月29日,碌曲县人民政府与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阿拉山水电站建设经营协议》,由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在洮河干流碌曲县西仓乡小阿拉段修建阿拉山水电站。2005年8月28日,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作为用水单位的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未予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收缴阿拉山水电站水资源费的执法过程中,怠于充分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应当收取且能够收取的水资源费长期得不到清缴,损害了国家利益。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公益诉讼起诉人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裁判结果】
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水电站)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合作市人民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水电站)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我国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理念。黄河作为我国第二大河流,丰富的水资源是全国人民共有的财富,属于国家的整体利益。本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使得黄河水资源私益化,导致国家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阻碍了黄河水利建设。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碌曲县水务水电局积极履职,限期征收水资源费,以司法的强大力量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对行政部门依法履职起到敦促作用,对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均起到推进作用。
案例十:清水县畜牧兽医局水污染防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天水市清水县白沙镇村村民梁虎林等五户村民,自2014年3月份开始,以合作社的形式在白沙村开展规模养殖经营,饲养牛羊猪畜产品。清水县城区域供水紧张,2017年养殖区域被包括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清水县畜牧局与当地政府等相关单位陆续对该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养殖活动,摸底排查、上报关停搬迁等报告工作,之后,因省环境督察交办清理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区域检查,发现存在梁虎林等养殖户的养殖活动,即向清水县畜牧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处理,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上报说明部分养殖户已关停,已定于11月底全部完成搬迁。2018年11月27日,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回访核查发现,畜牧局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反馈的情况并未落实,养殖经营活动仍在持续进行,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清水县畜牧局对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养殖经营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污染防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建设和存在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需要关停搬迁等,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属于畜牧禁养区,养殖经营、排放废弃物污染水源生态环境,按照环境治理行业分类管理原则,畜牧行业监管并未实质起到作用。即判决责令清水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对梁虎林等养殖户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养殖经营活动履行监管职责。案件一审裁判后,几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自然生态环境、水污染的防治,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水源保护区禁止存在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已建和在建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既是法律执行中的应有之义,也是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本案清水县畜牧局与当地政府开展了搬迁宣传动员,共同对养殖行为调查摸底核实、拟定搬迁所需补偿资金、上报审批等工作,但是,对养殖经营活动并未依法制止,造成养殖经营和排放废弃物的行为持续进行,存在着污染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体的可能,畜牧局履行行业监管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不到位,需要继续履行。对环境治理中,需要各行业相互配合协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进行管理,该案的裁判对今后类似的情况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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