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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中院对故意杀人犯骆某执行死刑

20-03-04 16:42 来源:法制甘肃网 编辑:程建

  原标题:庆阳中院对故意杀人犯骆某执行死刑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通讯员 武宏红 记者 马志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1月16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骆某执行了死刑。

  罪犯骆某与被害人倪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以来,二人感情不和。2016年10月3日19时许,骆某与倪某某在家中发生口角,后被骆某母亲及弟妻劝阻。倪某某携带挎包离家,骆某紧随追出。当日22时许,骆某和倪某某一起来到庆城县倪某某母亲陈某某的住处。骆某与倪某某、陈某某再次发生争吵,骆某持单刃刀分别向陈某某、倪某某及其侄子倪某甲的胸、腹、背等部位连续捅刺,后逃离现场。次日零时40分,骆某到庆城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陈某某、倪某某、倪某甲因被单刃刺器捅刺致重要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庆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罪犯骆某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倪某某出现矛盾,发生争吵后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杀害倪某某及其母亲陈某某、侄子倪某甲3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予惩处。骆某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考虑本案致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及被害人陈某某、倪某甲对引发案件没有过错等情节,对骆某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骆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罪犯骆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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