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出台
原标题:《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出台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张萍)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省级与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省级与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或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债务率超警戒线的地区预警名单下达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并抄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债务率超警戒线的地区,要减少政府投资项目,大力压减基本建设支出;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地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进行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申报或安排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相关新闻
- 2020-03-13甘肃出台《办法》规范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问题
- 2019-09-04我省出台《暂行办法》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协作配合机制
- 2019-07-15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暨“法治教育图书捐赠活动” 甘肃贵州设分会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