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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纪实

20-04-09 10:26 来源:法制甘肃网 编辑:程建

  原标题: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全省法院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纪实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孕育华夏文明的摇篮。治理和保护好黄河流域甘肃段的生态环境,是沿岸各族儿女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近年来,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新理念、新论断,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重点难点,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工作思路,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制度。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黄河流域甘肃段环境资源案件864件,涉及干流流域385件、支流流域479件。其中,刑事案件394件、民事案件265件、行政案件74件、公益诉讼案件131件。

  更新司法理念 创新审执方式

  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全省法院灵活运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提高生效裁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易科执行制度是我省林区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的一种有益尝试,它将罚金刑转换为幼林抚育,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的理念。

  “我今天在这里复植补种20株树,既是认罪悔罪,也是为了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弥补自己犯下的过错。”杨某一边种树,一边自言自语。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杨某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擅自在洮河林业局大峪林场桑布沟管护区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药材当归,致林地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经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杨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4.4亩,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特种用途林,现场地类已发生变化,原有植被被破坏。

  洮河林区法院在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800元的同时,判处由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3年内,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洮河林区法院的审判为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并充分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在发展中保护 在保护中发展

  我省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简称中铝兰州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被数次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该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1500余吨违法混合填埋在黄河流经地区,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功能损失等。

  甘肃省矿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经审理并组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矿区法院督促中铝兰州公司落实整改、积极修复;中铝兰州公司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并按照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经原告方认可,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甘肃矿区法院作为我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专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一方面严守生态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诉讼流程、创新案件处理方式等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该案的办理,打破了以往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只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因主体缺位无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局面,为全省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全省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新的法律救济途径。

  织密法治网 保护母亲河

  全省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担负起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重任,始终将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政治任务和底线任务,增强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与担当。

  2017年4月,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指出黄河流经七里河区的6条排洪道内存在“黑臭水体”,洪道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现象严重,加剧了黄河水体的污染。七里河区水务局对污染洪道虽进行了整改,但部分洪道并未得到根本改善。七里河区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职,保障了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007年6月,夏河县政府与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大夏河王格尔塘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合同。2012年12月,甘南州发改委批准立项。2013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在甘南州辖区内建设五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条例》颁布后,涉案项目尚未实际开工建设。2017年2月16日,夏河县政府依据《条例》上述规定,决定终止该公司开发大夏河王格尔塘水电站项目。后该公司将夏河县政府诉至法院。甘肃矿区法院和省高院在审理该案中,依法支持了夏河县政府的决定,将该项目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环境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与积极协动,全省法院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共同研讨黄河生态保护面临的新问题,维护着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用司法手段进一步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使黄河流域甘肃段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记者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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