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院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取得新成效
原标题: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省法院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取得新成效
我省作为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之一,共有野生动物650多种,属于国家保护的稀有珍贵动物有90多种,有大熊猫、金丝猴、麝、猞猁等世界珍贵动物。
近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完善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体制,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2019年至今,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72件,审结70件。通过依法维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秩序,有效提升了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有力推动了生物多样性保护。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形成共识:人和野生动物都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一起构成生命共同体;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严厉打击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有着重要意义。2019年,全省法院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审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23件。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杨甲某、杨乙某携带钢丝扣、铁夹闹等作案工具,私自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县大依玛隆冰幅沟,布设钢丝扣37个和铁夹闹2个。自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期间,二被告人布设的钢丝扣和铁夹闹共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6只。
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甲某、杨乙某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动物资源的平衡,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平衡及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祁连山林区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涉案物品均依法没收;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庭长王烨介绍,为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机制,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针对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依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雪豹、白唇鹿、马麝等祁连山保护区特有濒危野生动物。针对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关于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依法审理各类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案件,提高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保护雪豹、藏野驴、藏原羚等黄河上游特有濒危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严厉惩处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交易行为,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生物资源破坏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贩卖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同样依法严惩
2018年9月,被告人根某在成都一药材市场以500元价格购买带角藏羚羊头骨一个,并将头骨摆在自己经营的藏饰珠串店出售;2019年4月,根某在武威市一流动摊贩处以150元价格购买棕熊趾制品一个,并将其摆在自己的店中出售。4月30日,被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查获。经分子生物学DNA数据分析比对,扣押送鉴的1号动物样品为藏羚羊头骨,藏羚羊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号动物样品为棕熊的爪,棕熊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根某非法狩猎藏羚羊带角头骨制品1个、棕熊爪趾制品1个,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仅是禁止非法狩猎行为,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同样要依法严惩。”王烨告诉记者,“许多人不知道只要购买未经国家允许销售的野生动物制品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总以为购买一根象牙、一张虎皮这种整件、大件才涉嫌犯罪。其实,哪怕是一个虎骨戒子、一个象牙吊坠这种小件也被法律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加强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司法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之一,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维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秩序,对促进国家生态安全及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陇南市康县长坝镇吴坝村某地架设电网,并于每晚22时通电用于捕猎,次日凌晨2时断电,期间共捕获4只野猪并向村民出售,后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康南分局查获。
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
近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研究生物资源产权保护、有偿使用、综合利用以及生物技术等相关法律问题,推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同时,不断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在案件审理中运用刑事惩戒、民事赔偿、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维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秩序,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工作协调机制,与省检察院、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等相关职能单位衔接,共同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构建了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记者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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