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照明管理办法》4月10日起施行
原标题:《兰州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今起施行将有效解决“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等问题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杨丹)为推动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绿色集约,步入法治化轨道,4月10日起,《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以“统筹规划、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为原则,对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规模及能耗,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节能与环保等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有一章专门提出建立节能与环保机制,确立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有效解决“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等问题,《办法》突出了功能照明管理,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无功能照明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都应当设置功能照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保持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达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同时,向社会公布报修电话,接受24小时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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