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中国甘肃网4月16日讯(本网记者 程健 文/图)4月16日上午,甘肃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任建国发布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意义,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季学勇主持并介绍十大案件有关情况。
据了解,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评选活动开始以来,共征集到院机关各部门、各中院及基层法院推荐2019年度审、执结的117件优秀审判执行案件参与评选。评选过程严格按照《甘肃省法院十大案件评选办法》进行,最终确定刑事类3个案件,民事类3个案件,行政类1个案件,执行类2个案件,环境资源类1个案件。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件都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案件审判效果好,对同类案件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参考作用;有的案件标的大,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通过典型案件的发布,以案释法、释法明理,更好地推动法治文明,为法治甘肃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1、董某等38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肖某慧、曾某为实施电信诈骗,冒用他人信息先后注册成立了北京国信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智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招聘,组织杨某、张某等35名被告人,从“企信宝”“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到被害人信息后,以北京国信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公司师资力量,夸大培训效果、试题资料押题精准度或者编造公司能“包过”“保过”相关考试等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交纳少部分培训费后,又以为被害人办理学位证书、代办报名的方式,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继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果被害人考试不能通过,又以办理所谓绿色建筑工程师证等无标准、无价值的证书再次欺骗被害人继续交付钱款,先后致使全国各地数百人受骗上当,犯罪数额高达967064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肖某慧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判处五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等9人因情节相对较轻,判处缓刑;对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等8人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通讯越来越多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为社会生活提供更加便捷服务的同时也给社会安全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基于电信网络而实施的诈骗犯罪便是其中之一,且成为当前普通刑事犯罪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此类犯罪中,被告人利用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对不特定人群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组织性更强、危害范围更广,如果任其蔓延,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各种极端行为、破坏电子网络交易诚信体系,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重拳出击,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遏制其发展势头,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同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受蒙骗参加或刚参加不久、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既彰显了司法的权威,又保证了司法公正,惩处得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胡鑫、胡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胡鑫、胡刚系亲兄弟,2008年开始,二人相互投资、相互勾结,先后成立多家公司,以经营各自公司为名,招募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2008年起,胡鑫利用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垄断七里镇沙石料行业十年之久。在2012年,为达到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目的,胡鑫又通过非正常手段当选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成立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插手房地产开发,并利用自己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对地产开发补偿协议不满的部分商户店铺,强行实施断水、断电、锁门、门前堆垃圾等行为,迫使其搬离;对仍拒绝搬迁的商户,召集人员实施强拆;并指使公司会计人员逃避缴纳税款7112448.49元。同时,胡鑫还实施了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妨害作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种犯罪。而胡刚利用锦浩繁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向他人担保、放贷,对到期不能还贷的借款人,采取滋扰、威胁、殴打、牙签胶水堵门锁等“软暴力”方式催款,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此外,还实施了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
裁判结果
对该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胡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胡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全案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挖根治年,胡鑫等人通过恶意把持基层职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有组织的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腐蚀、拉拢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犯罪活动辐射面大,涉及领域广,危害人数众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该案被确定为省上重点挂牌督办案件,由省法院院长张海波同志包案督办,也是目前甘肃省唯一由公安部督办的案件。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胡鑫等人依法从严惩处,胡鑫等人被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彻底铲除了蛰伏在七里镇一带近十年的社会“毒瘤”。该案背后的“保护伞”也被彻底打掉。该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积极回应了群众诉求,极大地震慑了犯罪,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有力促进了当地社会生态和政治、经济生态的改善。
3、徐某麟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麟来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农垦大厦院内意图抢劫。随后持刀尾随住该大厦1905室的被害人王某(殁年36岁)一同乘坐电梯,趁王某入室未关门之机,强行进入房间持刀向王某索要钱财,遭到王某反抗。二人扭打、夺刀过程中,徐某麟在王某身上捅刺三十余刀致王某当场死亡,王某之子谷某某(殁年8岁)发现后上前拉扯、阻挡,亦被徐某麟捅刺十余刀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徐某麟换上男主人的衣物并抢走笔记本电脑、手机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利刺切器多次刺伤颈部、躯干、四肢造成颈内静脉破裂、肺脏、脾脏破裂及颈部、躯干、四肢诸多创口导致大失血而死亡;谷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利刺切器多次刺伤颈部、躯干造成颈内静脉破裂、肺脏、肝脏、脾脏、肾脏破裂及颈部、躯干诸多创口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徐某麟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核准,日前,被告人徐某麟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徐某麟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持刀行凶,毫无节制,造成被害人母子二人当场死亡,虽长期潜逃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徐某麟的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两个无辜的生命,侵害“家”这一予人安宁温馨的神圣领地,也令一个幸福家庭瞬间跌入黑暗深渊,给被害人亲属造成难以愈合的巨大精神创痛,极大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对此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该处以极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甘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由省法院张海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要求,引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使最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一线的实际举措和具体示范。
4、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某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袁某美诉称: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袁某美作为投资者收到损失,其购买证券的时间在酒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请求酒业公司向袁某美赔偿损失21669377元。酒业公司辩称:袁某美在购买酒业公司股票之前,其资金账户一次性进入1.45亿元巨额资金,联合案外人陈海华等人,短期内以事先约定方式集中资金优势专门针对酒业公司股票连续买卖,进行大额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袁某美的投资损失与所诉酒业公司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酒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9日,从事白酒、葡萄酒的生产、批发零售,证券代码000995,证券名称为*ST某。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甘(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酒业公司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导致酒业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酒业公司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酒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4月20日,当日*ST某收盘价为16.3元。2016年6月8日*ST某公告因重大事项自2016年6月13日起停牌,包括节假日未交易时间,实际停牌时间为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19日,2016年6月8日*ST某收盘价16.41元。2016年6月18日虚假陈述揭露后,2016年6月20日*ST某复牌恢复交易,当日开盘“一”字跌停,当日收盘价15.59元。袁某美于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17日共买入*ST某股票6400762股,买入平均价15.99元。至2016年6月27日前,卖出6398262股,卖出平均价12.61元。据袁某美证券交易明细显示:2013年9月16日开户,开户信息显示,职业代码: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人,客户风险等级:积极型;反洗钱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2016年3月18日袁某美资金账户一次性进入1.45亿元,从第一次开始某股票交易开始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袁某美涉及的有八个交易日,共52次买入,56次卖出,均为大额买进卖出,交易手法与普通股民有明显区别。虚假陈述实施日前袁某美将某股票全部清仓,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袁某美自2016年4月21日至5月17日多次买入某股票,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卖出。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酒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袁某美损失21669377元。宣判后,酒业公司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甘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袁某美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损失的,通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基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对于大股东索赔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存在恶意投资行为依法予以审查,避免在正常交易和被监管部门查处之间的空白地带,大股东将恶意投资的系列行为中切割出的损失部分通过索赔得到回收。本案中,袁某美作为持有酒业公司股票比例高达3.6%的前十大股东,虽然其交易行为尚未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但由于其交易量和交易手法与普通股民有明显区别,不能排除其操纵股价的可能性。二审法院根据上述情形,审慎区分操纵证券价格的恶意投资行为与普通交易行为,改判对袁某美恶意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不予支持,体现了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不仅要考虑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要关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原则问题。
5、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甘肃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后,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其承租涉案房屋办公使用。2018年7月9日,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买人权利由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自行主张。因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搬入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进行办公,后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提供涉案房屋《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违约金及搬入涉案房屋办公至房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主张“两书一表”的违约责任未予支持。省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两书一表”的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已享有房屋使用权,其损失不再表现为租金的情形下,如仍按照已付房款为一定标准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向某房地产公司释明后予以了调整。另外,因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其违约责任不断扩大,也是形成本案诉讼的唯一原因,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两书一表”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的基本证明,也是消费者住宅质量安全的保障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长期以来房地产交易中普遍存在开发商只注重交房,不按约定履行交付“两书一表”的违约行为,司法裁判亦常以未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为由判决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导致消费者因房屋质量或房产证延迟办理纠纷频频出现。本案二审通过正确适用违约责任及诉讼费分担原则,对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惩戒,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开发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相关政策开展经营,对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6、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上诉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4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销售的兰州某商贸公司于同年5月4日生产的规格型号500克/袋、质量等级为优级的白砂糖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色值实测值为166,高于GB/T317—2006《白砂糖》标准指标“≤6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7月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食药局)对某商贸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其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砂糖;停止销售存放于该公司成品库中的白砂糖共计4500袋。之后,原省食药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会议讨论、组织听证后,于2018年6月5日作出了(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11日送达某商贸公司。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某商贸公司生产经营涉案白砂糖无生产过程记录,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验收台账、销售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食品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5.6元;(2)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130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0485.6元。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兰州某商贸公司的诉讼理由依据不足,其要求确认原省食药局封存强制措施违法及要求撤销(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省食药局作出的(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之一,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食品标签应与包装中的食品内容相符,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审慎标示具体内容。食品标签和内容不符,标签标示不真实、不准确,且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属于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当前,在对食品安全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背景下,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对食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合法行政行为的支持,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生产电解铝过程中,将废阴极炭块废渣堆放在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附近的山神沟、撒拉沟内。2016年8月,该废渣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2017年9月,环保组织两次曝光被告中铝兰州分公司在野外堆放、倾倒废阴极碳块等大量工业废料的新闻报道,被生态环境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2019年1月28日,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我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停止环境侵权、恢复原状、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000万元。环保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整改,配合环保部门集中时间、精力组织人工分拣,大型机械挖掘等方式,把废阴极炭块连同渣土一起运回企业进行封闭贮存,对原堆存场地进行平整、绿化和美化,后经专家组现场验收、生态环境部现场核查,认为整改和修复工作已经达到了挂牌督办要求,于2019年2月解除了挂牌督办。为了彻底整治解决环境污染危害问题,被告持续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近5.7亿元,远远高于原告诉请金额,涉案环境问题已全部整改治理并恢复改善,得到了原告充分认可,原告致力于维护改善环境的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完全实现。
裁判结果
经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经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中铝兰州公司超标排污,造成区域大气污染和粉尘污染,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对黄河上游流经地区的水循环系统及黄河水资源补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环保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甘肃省矿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到现场调研查看,督促中铝兰州公司落实整改、及时减损、积极修复。审理过程中,中铝兰州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并按照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对企业外堆存大修渣全部清运回厂贮存,对原堆存场地进行平整、绿化和美化,并在山神沟、撒拉沟配置大型蓄水槽罐为已成林小树进行滴灌。监测数据显示,中铝兰州公司目前排放废气均为达标,大修渣违规堆存问题也已整改修复完毕,不再具有环境风险。经原告方认可,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一方面严守生态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诉讼流程、创新案件处理方式等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8、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强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省属国营大型白酒企业,是国内建厂最早的中华老字号白酒酿造企业之一。200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2366752号等10个“某”文字及文字+图案组合商标,取得了以上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分别包括烈酒、果酒、葡萄酒等类及饮料商品。2013年2月、2017年6月,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包装盒(世纪某5星)、酒瓶(世纪某5星、世纪某四星)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6年兰州市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查处李某厚、朱某强、李某洪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的窝点,现场查扣大量假冒成品某白酒及包装材料,共涉及假冒42度四星世纪某、52度四星世纪某、42度五星世纪某成品白酒,合计价值155400元。假冒某酒包装箱2539个、包装盒15156个、瓶盖21000个、假奖卡16000个、二维识别码13695个、箱贴2800个、手提袋1500个、铆钉3312个、胶带700卷,使用商标枚数达五万余枚。之后,李某厚、朱某强、李某洪分别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恶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某系列商标专用权及包装盒、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强生产、销售假冒某系列酒的行为,侵害了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一、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26728元(含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洪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赔偿低”作为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瓶颈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均将加快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作的重要举措。本案一二审法院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力度,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中共判令侵权人赔偿各项费用1326728元,极大地提高了我省类似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使权利人既赢了官司又不失市场,提振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同时,让侵权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效遏制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9、涉某学生公寓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某学生公寓的8个民事判决书指定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执行。位于兰州市安宁区的某公寓是由社会企业投资兴建的完全社会化的校外学生公寓,公寓周围有西北师大、甘肃政法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等高校。该案的执行涉及院校发展问题,立案执行后,林区中院专门成立涉某学生公寓案协调领导小组,确立了整体查封处置的执行方案。经过司法评估拍卖,同年4月28日,西北师范大学在淘宝网通过竞拍以最高价竞得某学生公寓。5月30日,林区中院在某学生公寓广场举行公开交接仪式,并于6月27日清场完毕,将某学生公寓整体交付西北师范大学,解决了西北师范大学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执行结果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于1月24日立案执行。1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摇号选取了评估机构,该公司因故不能评估遂向本院退回委托,林区中院又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评估,经过异议后,3月27日,林区中院将某学生公寓在淘宝网挂网拍卖。4月28日10时,西北师范大学以最高价竞得某学生公寓。5月30日,应西北师范大学申请,林区中院在某学生公寓广场举行了公开交接仪式,将某学生公寓交付西北师范大学。拍卖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后,剩余部分全部退还。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学生公寓系某公司自筹资金修建,自2002年至2013年,该公司将某学生公寓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00余万元。债权到期后,某公司未能清偿债务,需处置抵押资产以清偿债务,而抵押财产全部为学生公寓。本案系一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执行案件,案件周期长、阻力大,各方利益冲突剧烈,法院执行困难重重,处理不好将影响到1万多名学生的住宿和西北师范大学的发展问题,涉及西北师范大学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从而使得本案的执行带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仅强制实现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私权,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执行法院将执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相结合,坚持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整体查封、整体处置的执行方案。在执行中,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将执行的重要决策和重要节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法院汇报,并向相关业务单位进行通报,确保了该案的执行工作始终沿着既定的方向推进,实现了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与内蒙古某煤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煤集团金昌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3亿4千多万元,是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执行标的额最大的执行案件,案件的执行关系到全省知名民营企业的生存问题。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从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入手,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走访,就地办案,耐心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共同寻找案件的出路,最大限度减少因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约3.2亿元,剩余款项约定年底付清,申请人撤回了该案的执行申请,案件圆满执结。
执行结果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煤集团金昌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煤集团民勤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某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4亿元,占2019年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案件总标的额的30%,该案是兰铁两级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标的额最大的案件,该案的强制执行关系到被申请执行人的生存问题。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煤集团金昌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是甘肃省知名民营企业,如果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强制执行该案,势必造成该公司停产,公司职工失业,将会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煤集团金昌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如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清偿所欠债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的债权将无法保障,同样也会引发金融风险。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认真研判,制定执行方案,多次到现场、调查走访、就地办案,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找出路、想办法,最终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约金额达3.2亿元,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是甘肃省知名民营企业,曾经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解决了1000多人的就业问题,但因市场变化陷入债务危机。执行过程中,如果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就案办案,将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评估拍卖,势必造成企业停产、职工失业,甚至破产倒闭,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但若是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银行债权将无法保障,损失的是广大储户利益,同样也会引发金融风险。执行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研判,制定执行方案,多次深入企业现场调查走访,就地办案,最终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问题上,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助力民营企业摆脱困境,达到强制执行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相结合,以执行和解方式成功执结了这起3.4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同时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帮助被执行民营企业脱困,优化营商环境的多赢效果,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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