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法院巧用“活查”手段实现执行和生产“两不误”
原标题:民乐县法院巧用“活查”手段实现执行和生产“两不误”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通讯员 王荣花)近日,在执行两家中小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巧用查封手段,积极沟通协调,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执行和生产“两不误”。
2016年10月6日至12月7日,甘肃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陆续向张掖市甘州区某水暖螺丝经营部赊购金属材料配件,赊欠材料款共120414.5元。经法院判决,钢构公司向水暖螺丝经营部支付材料款120414.5元,利息18062.2元。
2019年年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钢构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4月1日,办案人员调查得知,钢构公司在民乐县工业园区某厂房有生产设备一套。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提出将设备“活查”(即限制转让,不限制继续使用的查封)后,限期钢构公司偿还水暖螺丝经营部材料款139830.7元。至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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