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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甘肃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发布

2020-06-12 10:23 来源:中国甘肃网

 

  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本网资料图)

  中国甘肃网6月11日讯(本网记者 宋芳科 ) 6月1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19年甘肃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负责人张振宇表示,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326件,发放救助金264件289人,发放救助金719.267万元,同比上升 65.4 %。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甘肃省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增强服务脱贫攻坚的大局意识,积极推进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有机融合,把救助的重心向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倾斜,共救助扶贫对象175件194人,发放救助金484.027万元,同比上升113 %。  

  1.李某军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救助申请人李某军在劝阻徐某某行凶时,徐某某手持匕首刺伤李某军后逃走,李某军因腰椎受到锐器外力直接刺击,引起双下肢活动功能全部丧失,肌肉萎缩,终生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能力。经鉴定,李某军属二级伤残。案件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经张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01年8月28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赔偿李某军医药费等经济损失72870.80元,被告人徐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1年11月8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因服刑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人徐某在服刑,加之家庭生活贫困无支付偿还能力,刑满释放后也未能支付李某某赔偿款,且行踪不定、下落不明。李某军未获得任何赔偿。

  【救助过程】

  天水市张家川县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入户走访过程中发现,李某军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在张掖市阻止他人打架见义勇为导致二级伤残,案发后妻子与其离婚,并带走次女,李某军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人护理,还需要赡养年事已高的父母、抚育长女,因未获得任何赔偿,只能四处借债支付医药费。按照《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属地原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张家川县检察院立即与张掖市检察院取得联系,说明了李某军的特殊情况。

  张掖市检察院控申部门迅速对该案展开调查。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深入了解情况,同时和张家川县检察院沟通案件救助的相关事宜,最终商定,由张家川县检察院收集申请司法救助的相关材料,由张掖市检察院调查了解法院案件执行情况并调取相关资料。两地检察院相互配合,确定申请人李某军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由张掖市检察院向张掖市委政法委申报,为李某军争取到4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同时,办案人员督促法院尽快推进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

  2019年9月11日,张掖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驱车前往1000公里外的李某军家中,为李某军发放了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两地虽隔千里,检察心系群众。两地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强化服务意识,紧密配合,及时沟通,携手纾解民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民生关怀和司法温情。

  2侯某甲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侯某甲,系曹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侯某乙之父。1995年2月7日,曹某与同村几个人在村里看戏时因琐事与被害人侯某乙发生口角。在回家途中,被害人侯某乙等人追上曹某等人后,侯某乙先持一节枯树棒击打曹某。在厮打中,曹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侯某乙背部戳了两刀,致侯某乙失血性休克,并于当晚死亡。案发后曹某外逃,直至2018年2月2日被抓获归案。因该案已过追诉时效,同年11月,临洮县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检于2019年3月25日做出不予核准追诉的决定。

  【办理过程】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办案人员在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时认为,该案应当尽最大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核准追诉,更符合法律精神。为做好被害人家属救助、安抚工作,2019年3月13日,最高检办案组成员赴临洮县,组织召开了由甘肃省检察院、定西市检察院、临洮县委政法委、临洮县检察院、临洮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案件研判联席会议,就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尽快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等举措达成共识。

  临洮县检察院按照会议共识,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通过前期调查走访了解到,侯某乙系侯某甲夫妇唯一的儿子,二位老人的女儿也在几年前自杀,女婿离家出走,二老抚养两个正在上学的外孙,生活极其困难,2013年12月被所在村确定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考虑到司法救助程序周期较长,经协商,由临洮县检察院提前垫付5万元司法救助金,以解侯某甲夫妇生活上的燃眉之急。同时,办案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促使曹某亲属自愿给付侯某甲5万元的经济赔偿。

  临洮县院申报救助资金后,定西市委政法委决定给予侯某甲一次性救助7万元。2019年8月22日,临洮县院分管检察长和办案人员一同将剩余的2万元救助金亲手送到了救助申请人侯某甲的手中。在司法救助同时,临洮县检察院积极与侯某甲所在的乡政府联系对接,为其落实了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产业奖补等各项扶贫政策,尽最大努力改善了侯某甲一家的经济和生活条件,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秉持为民司法的情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特殊情况,大胆尝试,主动作为,先行救助,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把司法救助和服务脱贫攻坚工作紧密结合,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对接,帮助建档立卡户落实各项扶贫政策,使老有所依,幼有所养,获得当地群众一致好评。

  3陈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学生,系原案被害人。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兴采用捂嘴、殴打暴力手段,对陈某某实施强奸。2019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救助过程】

  兰州新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收到该案线索后,检察人员主动前往学校、扶贫部门和医疗机构,了解核查被害人及其家庭状况,并依职权主动告知被害人亲属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就被害人心理创伤及治疗问题,检察人员走访兰大二院专家和省级心理咨询师,咨询治疗方案和费用情况,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生为被害人陈某某诊断后认为,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性侵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需要尽早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辅导。陈某某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力承担对其进行心理等方面的治疗费用。综合上述情况,兰州新区检察院决定对被害人予以救助,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陈某某发放了10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给陈某某的监护人送达了“致家长的一封信”,详细告知家长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为加强救助资金监管,该院进一步细化救助措施:一是让其监护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将这笔救助金全部用于陈某某本人;二是邀请兰州新区妇女工作委员会共同对救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三是积极同银行沟通,采取限额支取的方式保障救助效果;四是积极同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沟通协调,争取政策倾斜,为陈某某落实转学等事宜,实现了联合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兰州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也是该院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实践。在本次司法救助中,检察机关主动审核、救早救急,建立了“司法救助+心理治疗+共同监管”的1+N多元化救助体系,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温暖和检察情怀。

  4王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王某某,女,34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金塔人,系何某某故意杀人案(未遂)被害人。王某某与罪犯何某某原系夫妻,二人常因经济拮据、子女抚养费用等问题发生争执,夫妻感情不和,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解除与何某某婚姻关系。2019年1月16日14时许,何某某按照通知到法院应诉,用手提包藏匿一把菜刀,预谋砍杀王某某,在金塔县法院东坝法庭门前等待开庭过程中,何某某在子女抚养费用承担问题征询王某某意见被拒后,掏出菜刀猛砍王某某头面部数刀,王某某受伤倒地后,何某某又挥刀砍剁王某某脚踝部位,将王某某左脚脚踝砍断。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法院判决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案发后王某某未获得任何赔偿。

  【救助过程】

  申请人王某某向金塔县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金塔县院于当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王某某因伤情严重只能卧床休息,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住院花费数额较大,也没有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金塔县院立即报送县委政法委审核,并多次向政法委请示协调,为王某某争取到6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向申请人发放。

  【典型意义】

  该案是金塔县院首例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罪犯和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导致被害人很难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被害人生活困难,几乎陷入绝境。金塔县院受理案件后快速审查办理,积极争取同档次内最高额救助资金,为被害人后续治疗提供了资金帮助,缓解了被害人生活和精神压力。

  5逄某军国家司法救助案——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逄(pánɡ)某军,64岁,汉族,山东青岛人。系原案被害人。2004年12月前,被告人吕某在白银市白银区逄某军的副食经营部打工期间,乘逄某军熟睡之机,持铁锤在逄的头部等处击打数下,致逄昏迷后,抢得现金1万元、手机两部。经鉴定,逄某军头部伤情属重伤,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2009年,甘肃省高级法院以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逄某军直接经济损失346408.23元。原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逄某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吕某家中无人对逄某军民事部分进行赔偿,导致赔偿款一直无法执行到位。

  【救助过程】

  白银市检察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核实。为解除救助对象行动不便往来奔波之苦,同时确保救助材料的真实性,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白银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承办检察官通过电话与救助申请人积极沟通,运用微信视频方式进行了接访,填录了基本信息、听取了其主要诉求、审查了其居住条件、查看了有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向邻居了解了申请救助人生活现状。经核查,申请人逄某军因该案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残疾证显示其为肢体残疾二级,因无钱医治而无法就医,而其妻子亦在案件发生后不久与其离婚,目前靠低保和乞讨为生,生活十分困难。白银市检察院认为逄某军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经报请白银市委政法委同意,于2019年11月20日对逄某军给予国家司法救助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运用互联网方式办理案件,对因案致贫的刑事被害人给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因申请人逄某军家住青岛市,路途遥远且其本身腿脚不便,检察人员通过微信视频方式与申请人沟通、核实有关情况,使其免于来回奔波之苦,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最终给予申请人20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走出困境,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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