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特大“套路贷”分案依法宣判 李某喜等41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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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9月29日上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12”特大“套路贷”分案,41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王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土豆用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非法网贷,后因国家管控力度加大被迫停止。2018年3月,王某与鲁某(在逃)共谋,采取非法网络“套路贷”的手段骗取钱财,牟取暴利。王某犯罪集团陆续注册了杭州昌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空壳公司(以下统称为“杭州网贷公司”),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财务结算。下设技术部、商务部、客服部、人事部,以公司化运营的形式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非法债务及时回收及规避催收风险,提升回款率,2018年4月,杭州网贷公司先后与合肥、深圳、陕西、河南等24家催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非法债务逾期部分以外包的形式分配给催收公司非法催收,并对催收公司通过业绩考核的方式进行管控,依照考核结果支付催收款项提成、奖金等,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及其亲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喜等41人在杭州网贷公司工作期间,或参与实施王某犯罪集团“套路贷”诈骗犯罪集团技术研发、推广网络贷款软件等工作,或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审计,王某犯罪集团通过“网牛”“白菜”等21个网贷APP平台与47.5万余名被害人签订贷款合同,骗得他人28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喜等40人在杭州网贷公司工作期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在杭州网贷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在王某犯罪集团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各被告人分别存在自首、立功、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综合各被告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入职的时间长短、违法所得数额等量刑情节,对李某喜等40人以诈骗罪处以3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对童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手机、电脑等犯罪工具依法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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