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调解结案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首例名誉权纠纷案件
近日,肃州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首例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被告均为广场舞爱好者,双方在妇女节报名参加了本市的广场舞比赛。比赛前原告针对参赛规则向组委会提出意见,组委会采纳了原告的赛事规则意见,限制每人只能参加一支队伍进行比赛,导致各被告团队原本派出的两支舞蹈队只能有一支参加比赛。各被告认为自己的团队精心排练数月却因为原告的建议而没有参赛,遂在各舞蹈微信群对原告进行了指责。原告认为比赛组委会改变规则是出于公平比赛的原则,各被告在微信群里的不当言行对其造成了身心的伤害,要求各被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官在庭审后对各方当事人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耐心将《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普法讲解。最终,各被告愿意为自己的不当言行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每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元,原告也自愿放弃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法官的主持下,各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当庭支付精神抚慰金。原告接受了各被告的道歉,并向法庭表示感谢。
法官寄语
广场舞作为强身健体、娱乐身心的活动应当更加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社会自发组织团体本是群众因相同爱好而自发组织,普遍采取的联络方式为微信群,但在平时的管理时应当以和谐、稳定、规范为原则。各群众因共同爱好聚集在一起,应当积极发扬社会正能量,以自己的爱好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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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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