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兰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制发工作规范(试行)》 检察建议统一留痕全程监督
原标题: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兰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制发工作规范(试行)》
检察建议统一留痕全程监督
中国甘肃网8月18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张 烁)日前,兰州市院制定出台《兰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制发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要求。《工作规范》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全市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八至十一条规定范围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主要类型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把握适用标准,需要口头检察建议的不能以书面检察建议替代;需要检察意见的不能以检察建议替代;需要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的违法行为不能以检察建议替代。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明确了制发程序。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报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方面开展检察建议可行性评估。经可行性评估后,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准确。《工作规范》规定了承办检察官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的七种措施,调查核实工作中需要检察听证的,应当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检察长作出决定后两个月以内完成,情况特殊、紧急的,由检察长确定应当办结时间。承办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调查过程和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起草发出检察建议意见书,一并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
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不存在需要纠正或者整改的违法事实或者重大隐患,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订卷存档。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基层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起草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提出的检察建议符合法律政策、论证严谨、说理充分、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承办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明确了送达管理。《工作规范》规定,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检察院在办理检察建议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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