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对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
中国甘肃网10月8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10月7日记者获悉,《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技术改造与升级、人才培训等事项,且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金融机构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老字号等给予指导和帮助。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招标等经济活动中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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