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办法》进一步规范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
中国甘肃网11月24日讯(本网记者 程健)11月24日上午,甘肃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及有关内容作了通报和解读。据悉,《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甘肃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切实改善了之前因规定不完善导致的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及时、不全面、不权威、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办法》明确了未成年人部分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封存后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据了解,近几年来,群众到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需求越来越多。除了法定范围内的申请外,许多行业公司企业招聘员工、单位职工职务晋升等都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甘肃省公安机关仅网上受理群众提交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已达到20.4万余个,其中就业方面的18.9万个、升学方面1.5万个。
省公安厅副厅长曹明介绍,我国现有50余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业资格、招录条件等明确规定了政审要求,比如报名参军、出租车司机应聘,以及报考军警院校、申请出国出境等都需要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但对于哪些属于违法犯罪记录、怎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制度不完善,规定不明确,一些群众难以入学就业,一些群众无法参军入党,一些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很难找到工作,给群众及时合法参与社会生活无形中增加了门槛和障碍,积压了矛盾和隐患,导致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升学、就业、出国、征兵、晋职晋级等受到影响,由于政策障碍,引起群众不满,造成投诉信访,甚至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此,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将这项工作列入2021年甘肃省“法治为民办实事”十大项目之一,并确定由省公安厅牵头,研究出台相关工作办法。随即,省公安厅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根据现有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借鉴外省做法,起草《办法》初稿,并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建议。后又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员,有关单位业务领导及部分基层公安民警参加的座谈论证会,深入听取意见建议,多方研究论证,全面修改完善,确保《办法》合法、科学、可行。
在广泛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近日,省公安厅与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妇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10个单位正式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紧紧围绕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隐私相结合”和“依法申请、依规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资格、条件相对应。
其中,被证明对象虽有违法犯罪记录,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内容的,不得扩大证明范围,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等。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违法记录证明应当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违法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交通违法作计分罚款处理的轻微违法行为,均不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之列。
特别要指出的是,《办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首次在全省公安机关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应当予以封存。被封存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明确公民申请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犯罪记录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查询申请。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查询、泄露公民违法犯罪信息、违规出具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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