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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不可抗力”必然是“免责金牌”吗?

22-01-11 09:36 来源:法治甘肃网 编辑:程健

  原标题:涉疫情“不可抗力”必然是“免责金牌”吗?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承租方以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广告点 位使用费并要求解除合同,该抗辩能否得到支持?10 月 22 日,随着江苏 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落下 帷幕。法院认为,被告云航公司在签约时应当预见到疫情反复可能带来 的影响,该事实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本期举案说法将就不可抗力的概念、疫 情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是否必然成为免责理 由等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2020 年,云航公司与瓦达公司就 LED 大屏广告点位使用、 管理等事宜,签订广告点位使用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云航公司一直未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点位使用费。 

  2021 年 2 月 1 日,云航公司以疫情反复影响、市场萎缩严重,户外广 告行业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如期支付相关费用为由,书面通知瓦达公司 终止合同。 

  2021 年 3 月 19 日,瓦达公司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解除,并要求云航公司支付广 告点位使用费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合同的解除时间,原、被告各执一词。云航公 司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违 约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已在 2021 年 2 月 1 日书面通知瓦达公 司解除合同,该通知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到达时,双方合同即解除。瓦达公 司称,案涉疫情在合同签订时已发生,依法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更不能作 为云航公司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我国法律未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权, 现云航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瓦达公司经研究同意在 2021 年 3 月 1 日解除合同,此时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合同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解除,云航公司 支付租金 82000 元及违约金。一审后,云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主持人: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阮 磊:民法典对不可抗力有专门规定。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我国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从其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发言人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也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主持人: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受到影响,是否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变更、解除合同,从而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阮 磊:尽管一般情况下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具体合同关系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仍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情形是不能认定为合同履行当中的不可抗力的:合同签订时疫情已发生不具有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疫情仅对合同履行造成部分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疫情的发生不必然导致经营目的的落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疫情等。

  另外,随着社会经济及相关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诸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丰富的选择,合同当事人只有在充分证明自己尽了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的前提下仍不能防止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根本性障碍时,才能主张合同履行存在障碍,从而认定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尽管云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疫情反复导致经营困难,但云航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疫情反复可能带来的影响,即便其陈述属实,该事实也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因此,云航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其发送的书面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现瓦达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合同应予确认,因此,被告云航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租金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案涉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云航公司支付租金82000元及违约金的判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主持人:因疫情引发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注意哪些方面,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妥善处理纠纷?

  阮 磊:出现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一是应积极保存对于阻却合同义务履行的事由的证据。二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义务人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四是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五是在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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