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空抛物说“不”
原标题:【以案说法】
向高空抛物说“不”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21年3月21日晚,陈玉酒后因琐事与妻子蒙某某发生争吵,陈玉心中怒气难消,将家中的两盆盆栽从窗户向外扔出,致使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海马牌轿车不同程度凹陷受损。受害人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线索排查过程中,陈玉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自愿赔付被害人财物损失1360元,并取得其谅解。
平凉市崆峒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玉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从所居住建筑物四楼向人、车共行的道路抛掷花盆,致楼下停放的车辆多处部位受损,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本案财物损害明显,社会危害性严重,综合本案犯罪事实,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及全部量刑情节,被告人陈玉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案是“高空抛物”入刑以来,我省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并不少见,但这类案件往往因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而遭遇维权困境。那么高空抛物案件应该找谁赔?法律怎么规定?我们邀请镇原县法院刑事法官郝红梅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什么是高空抛物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郝法官: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高空抛物罪为故意犯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者:被高空抛物砸伤,找谁赔?
郝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以,对于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找到侵权人,除在案发后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外的,其余业主均属于可能加害人,按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共同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将来确认了侵权人,此前承担了相应责任的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则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则受害人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侵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当发生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应当首先保存好现场,并及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更容易确认侵权人并追责,这样就大大减少了“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已入刑,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的行为。而且,高空抛物,谁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有监督义务,要自觉抵制高空抛物,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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