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
原标题:《反有组织犯罪法》5月1日正式实施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读亮点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点、亮点采访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扫黑除恶办公室副主任梅岩兵。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了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领域,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增加了不少新内容,为今后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让黑恶犯罪无处可逃,这部新法也与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息息相关。
梅岩兵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将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其中,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加强行业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七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
亮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第五十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
亮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亮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财产调查制度等新规定。
亮点六:
加强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亮点七: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并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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