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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修订的多部法规8月1日起施行

22-06-13 09:50 来源:法治甘肃网 编辑:程健

  原标题:我省新修订的多部法规8月1日起施行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6月2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新修订通过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县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提出,市(州)、县(市、区)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百分之十,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研究等工作。鼓励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殊教育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

  损毁气象设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气象条例》提出,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条例》明确,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以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歪曲和滥用调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实物和相关资料。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传习所,结合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条例》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及所在地、所属民族等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农村居民购买节能炉具可享优惠政策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明确,农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校舍、医院等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节能炕灶等设施。农村居民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或者购买高效低排节能炉具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低碳村镇建设。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使用农村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提供生产能力、产生量、利用量等数据和资料。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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