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开门杀”别因随意惹事故
谨防“开门杀”别因随意惹事故
停车、开门、下车,这样稀松平常的一件小事却暗藏“杀机”。近日,七里河区兰工坪路附近发生一起“开门杀”交通事故,一名摩托车驾驶员被车门撞倒在地,所幸并无大碍。
“开门杀”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武丹彤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开门杀”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都有可能成为责任人。
1 “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不能单一归于某一个人
发生在兰工坪路附近的这起“开门杀”交通事故监控视频显示,一辆正在行驶的白色小汽车准备靠边停靠,该车刚一停稳,后排乘车人在未仔细观察后方路况的情况下当即打开右后侧车门,车门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被撞倒在地。
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大家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机动车驾驶员停车不当造成的事故,有人认为是后排乘车人没有观察后方路况导致的事故,也有人认为摩托车驾驶员有过错,是他的“见缝插针”导致事故发生。
那么,“开门杀”交通事故的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呢?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武丹彤律师表示,此类事故的责任不能单一地归于某一个人,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都有可能成为责任人。
武丹彤列举了一起已由法院裁判的“开门杀”事故案例。王某驾车送李某某回家,行至李某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时,王某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西侧路北的人行道上。李某某打开左后侧车门准备下车时,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许某某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倒地。许某某送医后因其颅脑严重受损,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相比王某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更大、过错更为严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们平时提到交通肇事罪时,第一反应是它的主体是机动车驾驶员。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机动车驾驶员、乘客、行人等交通参与者都有可能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上述案例中,乘客李某某的行为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武丹彤说,“再比如,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致使过往车辆紧急刹车导致车辆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人同样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交通参与者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2 避免“开门杀”交通事故需要人人注意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龚家湾大队民警马德胜表示,“开门杀”交通事故在城市道路中频发,尤其是摩托车和电动车行驶较多的路段。“开门杀”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出现连锁反应,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员倒地后会引起二次碰撞和受伤,后果极为严重。
马德胜提醒大家:机动车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选择合适的点位停车,及时提醒乘车人注意后方路况。乘车人下车前要注意观察后方路况,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再下车,且尽量选择从右侧下车。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在经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应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灯的车辆,防范车门突然打开,与车辆保持横向的安全距离(一米以上)。非机动车驾驶员要走非机动车道,并戴好头盔。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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