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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修订的多部法规将于明年1月起施行

22-11-29 08:26 来源: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 编辑:程健

  我省新修订的多部法规将于明年1月起施行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11月25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新修订通过的《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专利条例》《甘肃省邮政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法治副校长应当认真履职尽责,主动参与学校工作,定期到学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义务教育学校的教材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未经审定或者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在重点行业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提出,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专利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甘肃省专利条例》提出,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转移专利技术成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设立专利维权援助机构,开展专利维权公益援助,并组织开展专利咨询指导、公益研讨、培训、侵权判定、分析预警等维权援助服务。

  《条例》明确,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广告主未提供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条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举报。

  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不得收寄

  《甘肃省邮政条例》提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证件,对寄件人进行身份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当场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和信息记录;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或者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州)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条例》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投诉纠纷调解机制,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加快处理速度,化解矛盾纠纷。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受理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统一对外服务,接受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对用户的投诉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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