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结一起盗掘“龙骨”案
原标题: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结一起盗掘“龙骨”案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12月16日,子午岭林区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一起团伙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作出一审宣判,涉案的16名被告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庆阳市辖区内收购粮食期间,发现某村有采挖“龙骨”遗留的洞子,遂产生盗挖“龙骨”赚钱的念头。为方便作案,杨某某购买了作案工具,后联络被告人姚某某帮忙望风。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组织被告人锁某某等15人,分工负责,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共5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16人违反国家有关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制度,明知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而盗掘,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明确认定被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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