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也犯罪
原标题: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也犯罪
敦煌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魏世东)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个月不等的刑期,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一个昵称为“酷”的人,“酷”让王某找人提供银行卡等帮助转移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并向其许诺支付高额报酬。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转账、刷流水、“跑分”可以赚钱为由,找来被告人赵某、李某某等人,招募他人提供银行卡等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王某指使赵某、李某某等人按照“酷”的要求将接收的资金取现转存或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等。涉案6名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分别为40余万元至7万余元不等,非法获利1万元至3000元不等。案发后,各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各自的违法所得,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3人系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6人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所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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