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强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原标题:杨志强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1月1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志强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被告人杨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志强利用担任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金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更名后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2790万余元,其中183万余元属犯罪未遂。2013年,被告人杨志强担任金川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越职权,违规批准、同意金川公司开展铜、镍期货投机交易,造成亏损17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志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退交到案,且部分受贿犯罪存在未遂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杨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志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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