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制定公共图书馆条例
原标题:我省拟制定公共图书馆条例
或将设立“书香陇原·阅读周”“书香陇原·阅读月”
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我省目前设有公共图书馆104个、县级图书馆分馆1400多个,城市书房等新型文化空间200多个。近年来,通过免费开放,全省公共图书馆广泛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为建设书香陇原、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因投入保障不足、设施落后、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在发挥现代图书馆的社会功能方面还有不足,与人民群众对公共图书馆的需求相比,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在文化建设中应有的地位、作用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也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制定《条例(草案)》,对于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规范我省公共图书馆的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功能定位、运行保障,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明确了发展改革、科技、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文物等部门保障和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职责。
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不规范是当前制约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对此,《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独具特色的实际,规定了特色馆藏建设和古籍保护等内容,提出省图书馆应加强对文溯阁《四库全书》等馆藏重点文献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并对古籍定级、修复、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将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总结,对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特色服务、全民阅读推广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提出每年的4月23日所在周为“书香陇原·阅读周”、每年的9月为“书香陇原·阅读月”。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对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并加强结果应用,以此激励公共图书馆及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群众满意度。(记者 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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