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了能否追回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赠与财物是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但是,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财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支持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女方张某与被告男方王某曾为情侣关系,2019年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恋爱期间,女方为表达爱意,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男方共计30余万元。2023年2月,男方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女方提出分手,经过女方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结束了恋爱关系。分手后,女方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男方将之前转账给男方的钱款还给女方,女方认为,虽然没有签署借条,但是以上大额款项本应属于借款。索要无果后,女方委托律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男方返还现金33.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庭受理后,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那么,情侣分手了,能否追回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究竟该如何维权?
对此,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牟宇鹏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来看,情侣之间财产纠纷主要是对款项性质的理解和认定,是赠与还是借款,定性不一样处理结果就截然不同。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另外,恋人间的日常、频繁的转账、款项来往可能会被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张艾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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