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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需要赔偿吗

2024-06-14 08:48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原告驾驶三轮汽车,沿省道321线由第三铺乡向通渭县城方向行驶,至省道321线上行114公里处时,与相向的被告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原告因此住院治疗六天,花费医疗费18000余元、车辆维修费2700余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8000余元。通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任。原告和被告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无责的被告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9900元。

  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800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一般会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赔偿比例。那么,如果被认定为无责,是不是就不用赔偿了?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以案说法。

  记者: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姜律师:与一般侵权不同,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即使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也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的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9900元。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当然,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机动车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与行人或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则无需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记者:什么是无责赔付?

  姜律师: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我国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付”便是其中一种情形,指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但仍应当按照法定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姜律师提醒,正常情况下责任跟过错成正比,因此大家开车上路一定要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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