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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其合法权益应予保障

2024-07-22 11:07 来源:新甘肃·甘肃法治报

  原标题:员工出差其合法权益应予保障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员工出差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员工因出差发生劳务纠纷,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2021年7月1日,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连续旷工超过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徐某工作过程中,曾多次前往外地出差,均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发放。2023年4月25日,某科技公司以徐某出差归来后在上班时间内直接回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后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等,某科技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徐某返还差旅费等。仲裁机构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徐某赔偿金等,同时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反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徐某间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支付赔偿金。

  主持人: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为何败诉?

  阮 磊: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

  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可预期、合理、适度和善意的原则。本案中,一是从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看,某科技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出差结束后,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应当返回公司工作。在未作规定情形下,员工因未回公司被开除,没有依据;二是从双方履行情况看,员工多次出差,单位均未明确提出要求其出差结束,在工作时间内回来后,应回公司工作,应视为用人单位默许员工可以回家,且出差经公司领导层层审批通过,现单位突然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属不意打击;三是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看,员工出差在外与家人分别多日,在完成出差工作并已向公司汇报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出差后直接回家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员工关爱的体现。

  主持人:员工出差期间是否应支付延时或休息日加班工资?

  阮 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具有高度自主权,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可视为短期、临时的不定时工作制。因出差造成劳动者诸多生活影响,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出差补贴方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如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应注意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并请求调休,保留经单位批准的相关证据,有利于日后维权。

  主持人:员工出差期间受到伤害,工伤情况该如何认定?

  阮 磊:第一,员工在出差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来回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暴力袭击、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当属于工伤。也就是说员工因为接受公司安排外出工作受到伤害,同时伤害非员工本人原因或意愿引起的,属于工伤。第二,员工在出差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来回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亦属于工伤。第三,员工在出差地非直接从事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如在宾馆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在出差地自行游玩时受到伤害等,在这种情形下,员工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这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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