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搬到村委会审理故意伤害案
原标题:法庭搬到村委会审理故意伤害案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张小锋)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强化以案释法效果,近日,灵台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被告人所在地村委会,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24年1月1日,马某某因家庭琐事纠纷殴打儿媳致其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灵台县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前,法检两院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天的庭审,既方便了当事人应诉,解决了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的困难,又达到了普法的效果,给老百姓在家门口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村委会负责人说。
- 2024-08-13宣读送达判决书释法说理促履行
- 2024-08-13劳务工资被拖欠检察监督全追回
- 2024-08-13忘记投保交强险自掏腰包赔损失
- 2024-08-13平川检察高质效办好每起民生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