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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高水平法治强制戒毒机构建设的路径

2024-09-20 17:14 来源:中国甘肃网

推进高水平法治强制戒毒机构建设的路径

作者:项廷宇 杨苗苗

兰州市司法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摘要:强制戒毒工作是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的执法工作,法治是其生命基因、永恒底色和根本遵循。所谓法治就是良法善治,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求,提升强制戒毒机构水平,推动戒毒工作高质量发展,就必须认清强制戒毒的法律性质,敢于承认面对存在的问题,以法治的思维寻求破解路径,坚持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结合起来,把法治思维与主责主业结合起来,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合起来,全面推进“法治+”,实现法治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不断探索创新戒毒工作方式,提升戒治质量,降低复吸率,帮助吸毒人员早日成为健康、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关键词:戒毒;强制;教育矫治;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针对严重吸毒人员实施的一种戒毒模式,主要通过在专业机构内对其进行强制管理、法制教育以及根据个体吸毒情况提供的生理、心理治疗和康复训练。适用于严重成瘾者,尤其是那些不适宜或拒绝参与社区戒毒计划、违反社区戒毒规定或在社区戒毒后复吸的个体。《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确立了矫治救助的目标,设置了权利保障条款,淡化惩戒,强化教育和治疗。但毋容置疑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具备法定性与强制性,由公安机关做出决定,期限两年,延长后最长可达三年。教育戒治性是其核心特征,不仅包括戒毒医疗、康复训练、心理矫治、教育矫正,还包括职业培训和社会适应等措施,目的是让吸毒人员最终回归社会。强制隔离戒毒还具有风险防范性,旨在防止吸毒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潜在风险。

  在戒毒模式方面,国外主要有医学康复模式和社会心理康复模式。采取医学康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毒品成瘾是一种长期的、易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应该通过医学方法给予治疗,使吸毒者的生理机能得到改善。社会心理康复模式强调戒毒工作的重点应是矫正吸毒人员的毒品心理依赖,增强社会适应能力。通常由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康复咨询人员对吸毒者进行认知治疗、心理和行为矫治。经过多年的科学研究我们也认识到毒品成瘾的矫正和治疗涉及多学科的合作,不仅有医学上的问题,同时也有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上的问题,如医学研究发现,毒品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毒品成瘾行为的发生与人类大脑存在的“快乐机制”有关,采取物理和化学药物等治疗措施可以降低海洛因快感,进而逐步根治复吸行为。心理学研究发现,毒品成瘾行为的发生与心理依赖有关,而心理依赖具有长期性,对吸毒成瘾者开展长期的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才能有效根除毒瘾。社会学研究认为,毒品成瘾行为的发生是毒品成瘾者社会行为的失败,因而开展社区矫正与帮教,使毒品成瘾者重新习得主流的价值观与行为规范,重新实现再社会化,是戒毒康复的关键。法学研究认为,毒品成瘾者不仅是患者,是毒品的受害者,同时也是违法者,必须建立规范的矫治法律制度和矫正工作机制,才能保障戒毒工作有序地进行。

  一、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法律性质

  自2008年禁毒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已执行了十六年。尽管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法律对其性质的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关于这一制度是应被视为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收容教育、特殊教育矫正措施、强制医疗,还是现行《行政强制法》框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讨论一直存在。

  (一)强制隔离戒毒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和手段,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是处罚,而是暂时性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隔离戒毒适用于对严重吸毒成瘾者的治疗与康复,首先吸毒行为本身并未被视为犯罪,强制隔离戒毒的实质是提供生理及心理治疗,而非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强制隔离戒毒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在人身自由限制的期限与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强制隔离戒毒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强制隔离戒毒的实质是对吸毒人员进行的长期治疗与康复,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间较长且关押场所特殊,并不符合行政拘留或上述法律定义中的任何其他行政处罚形式。

  (三)强制隔离戒毒与收容制度

  收容遣送制度是一个已被废止的制度,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的一种强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机关、公安机关实行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返等措施。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事件,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击,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规定和制度的规定》,自2019年12月29日施行,收容教育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我国不再有收容教育。

  (四)强制隔离戒毒与特殊教育矫治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也不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此前称为工读学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此类专门学校是一种特殊教育矫治机构,旨在教育和矫治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教育挽救和矫治恶习,属于一种特殊学校形式。相比之下,强制隔离戒毒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对戒毒人员进行长期的人身自由限制,并在专设场所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教育矫正等活动,由戒毒民警管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虽然强制隔离戒毒包含教育矫治的元素,但其性质和执行方式明显不同于针对未成年人特殊教育矫治措施,不可将两者等同。

  (五)强制隔离戒毒与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强制医疗不具有惩戒性,精神病治愈应当及时出院。基于吸毒成瘾被定义为慢性复发性脑疾病的事实,某些观点将其视为针对吸毒成瘾者的特殊治疗康复措施。考虑到吸毒成瘾者同时具备违法者、受害者及特殊病人的复杂身份,从医疗的角度看是治疗措施,从受害者角度看是救助措施,而从违法行为角度看则是执法措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与法院决定的强制医疗不同,强制隔离戒毒由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阶段实施实施,针对的是吸毒成瘾人员而非精神病人,从法律和程序上并不属于强制医疗的范畴。

  (六)强制隔离戒毒也不是现行《行政强制法》框架下的行政隔离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留置盘问、管束或约束身体、行政传唤、扣留、强制收治、医学留观及隔离、限制出境、强制遣返等,暂时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而强制隔离戒毒限制自由一般为二年,甚至可以达到三年,显然不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决定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故强制隔离戒毒也不是行政强制执行。

  (七)强制性戒毒属于强制性的医疗教育措施

  《禁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与原劳教戒毒相比,《禁毒法》最大特征改变了已往“重打轻戒”的戒毒模式,体现人文性、治疗性和科学性。通过生理脱毒、教育认知、心理矫治、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等措施,使吸毒违法人员转变为遵守法律的健康公民。从实然来看,强制性戒毒措施具有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和实质上的惩戒性。这主要表现在戒毒人员的自由长期受限制且要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强制和惩戒首先基于吸毒作为违法行为的属性,从应然上看,强制性戒毒属于强制性的教育医疗措施,即具有医疗性和教育性,是强制医疗和强制教育的结合。体现了社会本位的价值观,旨在减少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人权保障方面,虽然限制了吸毒人员的自由,但从长远看,通过专门的措施帮助他们戒除毒瘾,实际上是一种对人权的积极保护。

  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2008年《禁毒法》正式颁布实施,构建了包括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在内的综合性戒毒管理制度,综合性戒毒管理?制度在运行十多年后暴露出了管理体制部门多元、管理分散、标准不一、效能低下等问题,限制了戒毒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戒毒人员人数的大幅下降,戒毒场所面临资源闲置和警力配置失衡等挑战。

  (一)政出多门,由于多个部门和机构参与,导致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职能划分欠明确、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不协调现象。

  我国的戒毒管理体制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多领域、跨行业合作,通过多种手段、措施组成的综合性管理体系,包括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四种模式。自愿戒毒由具有戒毒治疗资质并经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的医疗机构实施。社区戒毒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吸毒成瘾人员在户籍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为期三年。强制隔离戒毒针对重度成瘾者,由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专门场所执行,为期两年。社区康复针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实施,期限不超过三年。

  尽管现有戒毒管理体制具有诸多优势,但也暴露出不少弊端。由于没有中央到地方的统一协调机构,各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合作,由于管理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缺乏一个权威的戒毒管理中心,戒毒工作难以形成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强大合力。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协调困难,各自制定标准,互不兼容,效率低下,阻碍了高质量发展,影响了执法的公平公正。最明显例子的是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标准不一致。

  由于政出多门,导致《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目前处于空置状态。《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由于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目前我国不存在强制性教育。可刑罚执行完毕、拘留和逮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是由戒毒人员自行前去强制隔离机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还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戒毒人员到强制隔离机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从而导致戒毒人员刑法执行完毕后、拘留和逮捕释放后,处于失管状态。刑罚执行机构如何开展诊断评估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调查程序不完善且缺少听证程序,严肃性不足,和《刑法》不能有效衔接。

  强制性戒毒最高可剥夺人身自由长达3年,是触犯刑法中最基础自由刑拘役(1个月至6个月)的好几倍,如果调查程序不完善就无法对吸毒人员的行为进行正确的界定。且目前公安机关既是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又是强制戒毒的执行机关,听证程序的缺失更容易导致程序不公,程序的不公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

  (三)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大都是以前戒毒单位的承继,沿用过去的老办法。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上都不是新设产生,而是对原有戒毒单位的继承。对很多管教民警来说,戒毒管理体制上的变革只是行文称呼的变化,对执法工作没有太大的影响。即便是近年招录的民警,也由于受“老干警的传帮带”,而沿用劳教干警管理模式。行为规范方面,部分戒毒警察对科学戒毒理念认识不统一,日常工作中存在不严肃、不严谨的语言或行为,以及业务指导不明确和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职业素养方面,一线戒毒警察面临的工作压力大,职业倦怠普遍,职业荣誉感缺失、热情减少,并影响到职业心态和工作效率。在职业化技能方面,戒毒系统人才结构不均,专业性和技术资质不足,匹配岗位的专业化发展存在难度,且管理能力方面的缺陷产生沟通和理念冲突等问题。

  戒毒警察职业能力面临的问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规范性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戒毒工作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和管理评定机制,新旧执法理念冲突,影响科学戒毒工作的推进。二是队伍职业保障不到位,戒毒警察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专属政策支持,职业保障机制不完善,影响津贴、培训、风险保障等方面,削弱了队伍凝聚力、战斗力。三是专业人才瓶颈日益突显,戒毒警察队伍中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科研项目过度依赖外部专家,科学戒毒工作缺乏内生动力及可持续性,制约了戒毒工作的视野、思维和成效。

  (四)戒毒效果不理想,心瘾难戒,戒断率低,操守难保持。

  “心瘾”难戒、高复吸和低操守率一直是世界范围内的戒毒难题,吸毒人员之所以难以戒断毒瘾,九成以上的原因就是“心瘾”难除。戒毒人员脱离强制隔离场所,回到原有的生活环境或社交圈子,遇到不良诱因或生活遭遇挫折,潜抑的心瘾极易“意识化”,即所谓“强戒两年,一朝还原”。

  心理矫治基础研究滞后。全国戒毒场所使用的大都是从国外引进的经过改造的EPQ、16PF、SCL―90等社会通用量表,缺少专门针对戒毒人员的测验量表。可能造成戒毒人员心理测试失真,直接影响后续的心理矫治。截至目前在国内还未形成大家公认的、有效的针对戒毒人员心理康复矫治办法。

  (五)戒毒人员受歧视,缺少家庭和社会支持,难以重新融入社会。

  由正常的社会一员变成吸毒成瘾者,这是个人的痛苦,也是家庭的不幸和社会的损失。戒毒的最终目标就在于使得已经变成不是社会正常一员的吸毒成瘾者,重新恢复到吸毒前社会正常一员的状况。戒毒人员出所后是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如何处理好家庭、社会、生活更是关系到戒毒效果保持的重中之重。尽管《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社会上大多数人对“谈毒色变”,用有色眼镜看待戒毒人员,以强制性戒毒为主导的戒毒体制忽略了吸毒成瘾者的康复和回归社会环节,势必造成戒毒人员在生理脱毒甚至心理康复完成进入社会以后,发现极度不适应而只能在毒品依赖中找到存在的意义,这就形成了戒毒成效与融入社会就业间的矛盾。

  三、建设法治强制隔离戒毒所路径探析

  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毒品成瘾矫治要达到的目的是减少毒品对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的危害,压缩毒品市场,减少毒品的非法消耗,减轻毒品对吸毒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危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吸毒患者的复吸率。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身体、心理健康和重新回归社会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本的任务,为此,强制隔离戒毒所也必须围绕这一目标,依法运用科学的矫治手段。从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吸毒人员数量显著下降,从255.3万人减少到148.6万人。在同一时期,全国强制隔离戒毒的人数也呈现持续减少的趋势,从2017年的32.1万人次降至2020年的14.95万人次。同时,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总体上也在减少,戒毒工作整体呈现“三减一增”趋势,即现有吸毒人数、处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数量持续减少,而戒毒三年未复吸人员数量持续增加。尽管收治人数保持低位是大势所趋,但毒品形势复杂多变。随着不断涌现的新型毒品及检查手段的加强,收治人数可能会震荡反弹,这正好给整合警力、硬件、机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强制戒毒机构应从拓展和转型职能、突显戒毒功能、深化戒毒工作职能延伸等三个方面探索戒毒场所的改革方向。

  (一)整合戒毒资源,统一执法标准

  戒毒工作涉及多个学科领域,要求极高的管理水平。当前,构建一体化的戒毒管理体制非常必要。一体化体制能够统一多方资源,促进戒毒工作的协同发展。在毒品问题蔓延和治理攻坚时期,统一管理模式能够整合各种戒毒形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戒断成果的巩固。根据戒毒工作的规律,戒毒需要涵盖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三个阶段。现有分散的管理模式难以完整实现这一连贯过程,容易导致高复吸率。推进戒毒管理体制的一体化,不仅是遵循戒毒工作的自然规律,也是推动司法行政改革、实现戒毒效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构建一体化的戒毒管理体制需整合现有资源,实现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有效衔接。通过成立中央戒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机构共同参与,负责全国戒毒工作的协调管理。统一全国戒毒管理职能,将戒毒管理职能集中到司法行政部门,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管理和指导。统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将该职能从公安机关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以整合资源和提高效率。

  (二)理顺收治体制

  我国目前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段实施,但由于执行体制和矫治方法不一致以及部门利益冲突等问题,已无法满足时代需求。通过修订《戒毒条例》理顺收治体制,实现公安机关“主抓”、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主戒”的“一段式”收治,将公安机关的职能限定于禁毒活动,撤销其强制隔离戒毒的职能,并明确戒毒人员的执行和社区康复决定权归属于司法行政戒毒机关。部分戒毒场所可转型为吸毒型罪犯、轻型罪犯和未成年犯的集中刑罚执行场所,发挥教育矫治优势,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建立未成年人预防犯罪集中教育场所,实施军事化封闭式培训。设立精神异常戒毒人员集中管理场所,集中管理治疗精神障碍戒毒人员,减少社会和其他戒毒场所的管理风险。建立传染病戒毒人员集中隔离场所,使戒毒工作适应公共卫生的整体需求。

  (三)培育专业队伍

  2018年,随着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确立,戒毒工作进入业务转型期,职业化建设成为优化警察队伍的重要方向。

  戒毒警察职业化是指在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中,通过提升职业意识、职业精神、职业能力和职业保障,提供专业、科学的戒毒执法和教育服务,树立良好职业形象,获得应有职业地位。其核心在于使戒毒警察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职责,包括职业化素养、行为规范和技能三部分内容。戒毒警察职业化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政治性,要求政治站位高、对党绝对忠诚,以坚定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强化职业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是法律性,熟知职业领域内各项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多样性,需兼具公务员、人民警察和戒毒工作者多重角色,并具备广泛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为戒毒人员提供全面的治疗和教育服务。

  为了推进戒毒警察职业化建设,制订戒毒警察职业化建设纲要及国家层面的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和方法,系统指导职业化建设工作。完善戒毒警察职业化政策法规,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戒毒警察的职业地位,并在招录政策、资格条件等方面,考虑戒毒工作的专业要求,选拔高素质人才。精准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根据不同职级和岗位需求,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实施分类、分层、分步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培训的实效性。科学评估,助力职业认同,通过结果评价、行为评价、建立评估数据库,全面记录评价警察的专业发展、工作绩效。确立戒毒警察的专业等级,鼓励获取社会认可的资格证书,推动技术等级与行政职级的“双轨”发展。构建戒毒警察职业化保障机制,完善工作、生活、安全保障制度,明确津补贴标准,依法保护警察权益,建立因公负伤和困难救济制度,提高执业风险保障水平。

  为了推进戒毒警察个人职业化,应突出“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引导、动态调整”的理念,通过规划实现个人职业发展。一方面,引导戒毒警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认识自身才干、动机、需要、态度和价值观,结合职业期望与能力,制定职业成长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职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戒毒警察要树立终身学习和发展的理念,确立职业目标,制定策略并采取行动,及时调整,逐步确认职业身份,形成职业意识,接受并融入组织文化,使个人愿景与组织目标一致,激发自我实现潜能。多元激励,强化职业归属,灵活运用奖惩措施,推动文化建设,提升职业荣誉感,并加强人文关怀,解决实际困难,关注身心健康,促进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提升。

  (四)创新矫治手段和方法

  戒毒工作需要从“大而全”的思维转变为“小而精”的思维,实施个性化、精细化的戒治措施,降低复吸率。提升戒毒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是关键,包括加强职能的专业化建设、分类教育、分区管理、戒毒医疗规范化等。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优化队伍配置,确保专业人员专岗专职,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智慧场所与专业中心建设能力,确保戒毒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提高戒毒场所的规范化水平。

  实践证明,心理矫治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戒毒人员心理矫治是指强戒场所运用心理学知识、技术和方法,通过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措施,调节戒毒人员情绪,矫正不正确的认知方式,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完善其人格的一种活动。成立课题组研究毒品成瘾心理机制,探索适合强戒毒人员的心理行为康复办法。最好能由部局牵头,组织心理咨询协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一线工作干警(心理咨询师)群策群力,共同参与戒毒人员心理矫治工作,从而形成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的调研报告,在戒毒场所试点、改进、推广。再此基础上建立吸毒心理成因分析模型,从众多心理学方法中,筛选适合于戒毒康复工作的方法,进行适应性改进、组合,形成实用、高效的心理矫治方法体系。

  (五)完善戒毒诊断评估程序,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第二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第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可由于戒毒人员的持续减少,戒断效果的不确定性影响,目前戒毒人员接近100%都是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100%社区康复,诊断评估处于空转状态、流于形式,故建议通过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人员,从而保证诊断评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提升戒毒人员的积极性,也倒逼戒毒民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主动性。

  (六)后续照管延伸,帮助强戒期满人员融入社会

  戒毒这种“在社会中——不在社会中——在社会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决定着戒毒模式必然始终是以回归社会为导向,决定着戒毒工作者必然是以服务和救助戒毒者为工作宗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只是整个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一个部分。因此,之后必须有康复措施跟上,这是个漫长的过程,目的是引导他们摆脱毒品的影响,恢复正常市民的生活。

  当前需要加强延伸帮教功能,做好与社区矫正等网格化管理的对接。通过顶层设计,司法厅统筹,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以实现社区戒毒和康复指导工作的系统化。创建专职化的禁毒宣讲队伍,根据国家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针对不同人群和行业开展分类的禁毒普法宣讲。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拓展警察职责,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其他重点群体的禁毒教育法治宣传。

  提升社区帮教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扩大社区帮教队伍规模,包括招募一定比例的警察和社会组织人员,提高社区帮教人员的专业能力,通过吸引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并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实践机会加强其实际工作技能。以确保工作的专业性、连贯性。完善大数据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帮教对象隐私保护,明确法律规定数据采集、录入、分析和使用的保密措施,加大信息技术创新力度,促进管理手段革新。引进专业机构,与专业化程度高、实力强的社会组织合作,设立如心理矫治、家庭矫正、重返社会等专门项目,确保工作专业化。设立奖惩考核机制,将工作人员的绩效与社区帮教工作成效挂钩,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通过大数据和各种传媒手段开展普法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增进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消除对矫正对象的偏见,让被矫正者更好地回归社会,并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

  戒毒工作是禁毒治理中难度最大、时间最长、专业要求最高的一项工作。立足戒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既突出强制性,更注重人文关怀,采取更耐心细致的关怀、探索更科学的治疗方法和更有效的手段实现戒毒人员生理、心理康复目标。不断强化从入所衔接、所内戒治、出所帮扶、社会化延伸等“一条龙”的戒毒链条,全力打造集强制戒毒、戒毒康复、社会化延伸指导帮扶戒治的工作格局,采取常态化流转衔接、所地协调联动,达到以强制隔离戒毒为工作主阵地,各项工作同频共振的工作机制,以高水平法治构建一体化戒治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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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泽涛,崔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及其改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J],2012-4.

  [4]施红辉,李荣文,蔡燕强.毒品成瘾矫治概论[M],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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