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内的商户撤场现象时有发生 消费者所购商品出现问题谁担责?
原标题:商场内的商户撤场现象时有发生
消费者所购商品出现问题谁担责?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场及在商场内经营的商户所面临的生存和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商户中途提前撤场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商户撤场且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2020年12月3日,周某在甲大型商场内的乙门窗专卖店购买了一套门窗,合同约定该套门窗价值12万元,乙门窗专卖店应于2021年1月3日前完成安装。周某通过POS机刷卡支付12万元,收款商户名为甲家居公司。乙门窗专卖店出具《订货单》一份,盖有甲家居公司收讫章。但到了约定时间,乙门窗专卖店未履行安装义务,周某遂联系乙门窗专卖店,一直联系不上,并发现乙门窗专卖店已经撤店。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乙门窗专卖店返还12万元,甲家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甲大型商场的实际经营者为甲家居公司,其对商场内的承租人进行管理,具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POS机的收款方是甲家居公司账户,故判决甲家居公司对乙门窗专卖店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消费者要求商场承担退款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阮 磊:首先,商场不是消费者和商户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无法依据合同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九十八条,商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可向商场索赔。其次,商场是否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案件情形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租赁柜台”的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在“展销会”和“租赁柜台”的情形对消费者作出倾斜保护,是因为展销会和租赁柜台消费具有特殊
性,可能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该规定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损后向相关管理者求偿的权利,从而督促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等管理方加强对销售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消费者可以向商户所在商场主张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阮 磊:消费者可以向商户所在的商场主张责任的情形通常有两种。第一种,商户和商场属于合作经营,那么商场需要在合作比例内承担责任。第二种,商户和商场属于租赁关系,商场属于出租方,那么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主张权利。第二,实践中的“店铺租赁”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柜台租赁”,“租赁柜台”不能机械地认为系出租人或委托管理人提供的柜台,随着社会经营模式的变化,应当广义地理解为包括出租人提供场地而由承租人自行经营的门店或摆设的柜台。符合此种情形的,商场应承担责任。第三,除了要考虑商场与商户之间是否属于“租赁关系”外,在商户参与商场统一收银、商户借用商场信誉进行活动宣传和日常经营、商场有规定承诺先行赔付的情况下,商场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消费者若遭遇此种情形应该如何维权?
阮 磊:目前在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中,多采用租赁合同模式,商户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场不参与其经营管理。在大部分情形下,消费者依然只能向订立合同的商户要求承担责任。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建议消费者多核实经营者的资质、经营状况,选择信誉度高的机构,按需理性选购商品或服务,尽量避免一次性的大额投入,并认真审查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条款。当不幸遇到商户中途提前撤场且失联的类似情形,可以进一步查明商场与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商场对商户的“跑路”是否明知,并要求商场积极引导、配合并为自身维权提供便利,比如让其提供商户信息和有关证据。同时,注意保留好证据,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工商等部门投诉,必要时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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