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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图片咋就触碰了法律红线——解析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法律边界与责任归属

2025-02-25 10:40 来源:新甘肃·甘肃法治报

  原标题:AI生成图片咋就触碰了法律红线

  ——解析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法律边界与责任归属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能力日益强大,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新思考。那么,当AI生成的图片与他人的作品在视觉上出现相似之处时,究竟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本期“举案说法”我们一起来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法律边界与责任归属。

  典型案例:李某是一名职业摄影师,其拍摄的一组风景照片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人工智能图片生成工具,用户可以通过输入文字描述生成图片。李某发现,该工具生成的某些图片与其拍摄的照片高度相似,甚至在某些细节上几乎一致。李某认为,科技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科技公司辩称,其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图片是通过算法自动生成的,并未直接复制李某的作品,且生成图片的过程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李某的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主持人: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

  阮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其中,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

  或多份的权利。在本案中,科技公司使用李某的摄影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这一行为可能涉及对李某作品的复制。尽管科技公司辩称其工具生成的图片是通过算法自动生成的,并未直接复制李某的作品,但训练模型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原作品的使用和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科技公司未经李某许可,使用其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

  主持人:科技公司以“合理使用”为由抗辩是否成立?

  阮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13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使用李某的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首先,科技公司的行为并非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是以商业目的开发人工智能工具。其次,训练模型的过程并非“适当引用”,而是对原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最后,科技公司的行为影响了李某作品的正常使用,并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科技公司以“合理使用”为由的抗辩不成立,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30万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职业摄影师,其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李某的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导致李某的作品被大量复制和使用,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此外,科技公司通过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图片与李某的作品高度相似,进一步影响了李某作品的独特性和市场价值。法院在综合考虑了李某作品的市场价值及其知名度、科技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科技公司通过人工智能工具获取的商业利益、李某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判决科技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体现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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