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钦振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在部署2020年工作任务时强调,“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一项一项整改到位。”
纪检监察建议,即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
早在1994年,中央纪委即在当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纪律检查建议作出具体规定。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
监察建议,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均有表述。当前所指的监察建议,则是依据2018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是其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在严格日常监督和对监督对象进行问责处置的同时,通过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督促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切实找到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强化制度建设,从而达到管根本、管长远之功效。
“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既利于‘医其受病之处’,又推动‘塞其起弊之原’,是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手段。”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毅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结合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以及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列出问题清单,深入分析原因,找准制度、管理方面的漏洞,向相关单位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明确整改内容、要求和时限,并督促部门单位建章立制,“既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履行好监督首要职责的有效手段”。
实践证明,坚持靶向治疗,用好用活纪检监察建议这一有力武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日常监督、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反馈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和特点,找准廉政风险点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廉政教育、严格日常管理、堵塞制度漏洞、健全整改长效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既指“症结”又开“药方”,既治标又治本,彰显了综合监督效果。
当前,在运用纪检监察建议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亟须改进的地方。有的对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认识不到位,甚至个别单位把纪检监察建议当作可有可无的辅助手段;有的对建议使用不充分,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使用纪检监察建议,该用不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建议程序内容不规范,在“谁来提、向谁提、提什么、如何提”问题上,存在程序随意性大、建议书内容形式不规范问题;有的建议执行不得力,“一发了之”“报来即结”“不报不问”这些问题影响了纪检监察建议的权威和效力。
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是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有效方式。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不断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惩防结合,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纪检监察建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纠偏功能;要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建议的具体适用情形,严格遵循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制发及审批程序,以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案件事实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查证的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提出合理合法准确的建议;要完善跟踪督查机制,加强日常指导督促和抽查回访,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对落实建议工作敷衍应付、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不按时反馈落实整改情况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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