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原副巡视员魏兴刚受贿案一审宣判
4月16日,平凉中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司法厅原副巡视员魏兴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魏兴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魏兴刚在担任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设备物资供给、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3.424万元、英镑2000镑。
平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兴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魏兴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魏兴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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