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国有企业三个责任贯通联动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履行什么责任,如何履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党组(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包括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都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方面,三者是否能够贯通协同、一体落实,对国有企业健全监督体系、实现管党治党有力有效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一体落实“三个责任”的经验措施
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制度建设。“三个责任”一体落实,核心是统筹协调,关键是有规可依。有的企业专门出台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责任清单、履责要点、考核评价办法,制定“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等,厘清责任边界、层层压实“两个责任”。有的党组(党委)与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制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实施意见。有的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探索以上级纪委监委派驻形式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督的有效机制,扩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清晰职责定位,擦亮派驻探头。厘清职责边界是形成监督合力的先决条件。派驻纪检监察组厘清与所在国有企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纪检监察组长发挥双重身份作用,把准代表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专责和作为班子成员的全面从严治党协助职责,立足再监督定位,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督促推动国有企业党组(党委)把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跟进精准全程监督要求,及时向国有企业党组(党委)提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经营的工作建议,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工作。
完善组织结构,搭建沟通平台。有的企业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党组书记和纪检监察组长分别担任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组长。有的推动国有企业党组(党委)成立监督委员会,建立问题发现机制、跨部门协作机制、上下联动机制、整改落实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有的通过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协调小组联席会议机制,研判形势、通报情况、移交线索,充分发挥各项监督多方联动、合力推进的效果。
建立协同机制,畅通协作渠道。在构建“三个责任”职责分明、流程规范、协同高效的落实机制方面,有的企业专门出台国有企业党组(党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协调的实施办法,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及时与国有企业党组(党委)成员就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沟通交流,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在集团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月度经营分析例会等重要会议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的国有企业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同编制企业廉情报告,把经营生产中的大额度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合同收款、“三公”经费支出、特殊成本支出等作为关键数据采集点,加强风险预警,推动国有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有的重视派驻监督与巡视监督的协调贯通,形成“巡前意见征询、巡中沟通协调、巡后成果共享、监督整改落实”的全程协同机制。
责任落实需在贯通联动上持续发力
主体责任与第一责任人责任贯通方面。一是党组(党委)书记的首责主责作用发挥不够。有的党组(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意识薄弱,重业务轻党建,“企业特殊论”仍然存在;有的落实责任糊弄应付,喊口号走过场,日常监督浮于表面,约谈提醒很少开展,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够有力;有的对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敏感性不高,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打折扣、搞变通,对纪检监察机关查信办案支持不够。二是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作用发挥不够。有的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与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各自为营、联动不强;有的班子成员认为全面从严治党是一把手的事,重效率效益轻风险防控,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检查、督促不够,对分管干部失管、失教、失察。三是职能部门执行作用发挥不够。有的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认为主体责任落实是党组(党委)及其主要领导的事,监督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诿应付、置身事外,工作合力没有形成;有的职能部门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上职责不清、沟通不够,统筹协调、联动落实不力,离系统集成、贯通联动尚有差距。
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联动方面。一是党组(党委)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动不够。有的国有企业把两个责任割裂开来,片面认为主体责任就是党组(党委)的,监督责任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没有做到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手抓”相互促进效应没有显现;有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将涉及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大多批转给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党组(党委)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配合不够。有的在重大事项监督方面不能及时有效沟通,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多停留在参加(列席)会议、廉政教育以及程序监督层面,对监督单位审批权、人事权等权力运行的核心工作只能依靠谈心谈话、信访举报来发现问题线索。三是主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动性不够。有的主责部门落实两个责任与具体业务工作脱节,方法单一、措施不多;有的主责部门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故意掩饰、自行处置,不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反馈。四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与协助责任联动性不够。个别纪检监察机关以“监督代替协助”或是以“协助代替监督”;有的监督工作与国有企业中心工作融合不高,在监督国有企业业务开展方面专业知识欠缺,存在外行监督内行现象。
第一责任人对监督责任的领导方面。一是党组(党委)书记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不足。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都应该是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坚强后盾。有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对监督工作热情不高、专业化能力不足,对纪检监察工作中需要党委领导、审批和协调的事项不知如何办理,难以进行有效领导;有的协调力度不够,对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环节,如请求上级单位、平级单位或外部协助等情况,进行联系沟通或向上请示的主动性不高。二是党组(党委)书记对问责工作的领导不足。有的党组(党委)书记对相关案件中暴露出的责任缺失问题缺乏敏感性,很多问题的处理就事论事,限于“问责”,怯于“追责”。三是对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用力不足。有的党组(党委)书记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目标任务了解有限,对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主动性不高,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职责不够清晰、协同不够有力等问题。
推动国有企业“三个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
发挥主体责任的牵头抓总作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的原则、责任内容、责任落实、监督追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自觉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与纪检监察机关一道,研究细化“三个责任”清单,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统筹谋划,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推动“三个责任”逐级压实、逐层延伸。国有企业党组(党委)应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常委会会议),研究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企业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等事项,并就有关问题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发挥第一责任人引领推动作用。国有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国有企业党组(党委)书记要把领班子、带队伍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使党员干部时时感受纪律约束,对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发挥协助职责与监督责任。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协助与监督的关系,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强化政治监督,重点加强对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领域各方面重要政策、重要任务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创新监督方式,抓住“关键少数”,把精准发现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作为衡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要用好参加民主生活会、核实个人有关事项、述责述廉、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实地考察调研、谈话诫勉、调阅审查文件资料、开展民主测评、警示教育提醒等日常监督手段,提高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要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企业党组(党委)深入排查廉洁风险,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力度,通过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落实等方式,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效。
强化统筹协调搭建沟通协作平台。国有企业要抓住制度建设主线,在完善机制、贯通节点、优化流程上下功夫,使各方面衔接更顺畅更有效。要完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有效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协查工作,对重要事项集体商议研究,持续构建党组(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监察机构专责监督以及职能部门专业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的大监督格局。纪检监察机关要利用好国有企业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优势,与资产管理部门、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实时、真实、客观的数据反馈提高监督效能。
围绕任务目标建立贯通联动机制。“三个责任”要紧扣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部署,在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上实现有机贯通、一体发力。精准把握监督重点,围绕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落实“六保”任务等部署要求,聚焦常态化疫情防控、聚焦复工复产达产、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聚焦基本民生保障,共同抓紧抓实抓细抗疫情、稳经济、谋发展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守住“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瞄准实际工作的难点热点开展有效监督,把监督的主要精力放到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上来,把监督的重点放到问题线索的延伸处理上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中国纪检监察报理论周刊与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联合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王希鹏 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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