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 脱缰的影响力
湖南省湘潭市组织党员干部听廉政党课、看警示教育片、旁听法院庭审、参观廉政基地,要求深刻汲取陈三新等案件教训,在廉洁用权的同时,管住身边人、家里人,防止滥用影响力。图为湘潭县党员干部走进廉政文化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李丽 摄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的司机乔立志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湖南省湘潭市委原书记陈三新的侄子陈曦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之子孟根达来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近年来,不少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走入公众视野。“利用影响力受贿”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内容之一。那么,影响力缘何而来?哪些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应该怎样约束拥有影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
跟随领导19年,司机受贿数百万
今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乔立志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2019年底,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乔立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乔立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乔立志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判决公布后,一度备受舆论关注。
今年55岁的乔立志出生在山西省太谷县(现为晋中市太谷区),案发前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华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副部长。说起乔立志,不得不提到另一个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
1992年至2011年,张茂才历任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临汾市委书记、运城市委书记、晋城市委书记。在此期间,乔立志一直担任张茂才的司机。2012年1月,张茂才当选山西省政协副主席。一年后,张茂才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1月退休。
2019年3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张茂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多天后,3月29日,乔立志因涉嫌受贿罪被太原市监委留置。
2019年6月,张茂才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指出,“张茂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20年6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茂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张茂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乔立志正是利用其为张茂才长期驾车服务的关系,在2009年至2016年间,通过向时任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某、李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利益关系人付某承揽兰花集团下属单位开发的部分项目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中,付某均采取了陪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工程价共计约3.6亿元。
根据与付某的约定,乔立志帮助其中标后,付某支付乔立志中标价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好处费。2009年至2018年间,乔立志在个人建房、购房、装修房等事项中,先后收受付某好处费共计375.8308万元。乔立志刚开始利用张茂才的影响力受贿时,张茂才已担任晋城市委书记。
法院认为,乔立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与张茂才存在密切关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
不仅仅是乔立志案,近年来,不少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走入公众视野。那么,何谓利用影响力受贿?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查办该类案件时又存在哪些难点?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弘宁向记者介绍,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该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上述行为。
“什么样的人以及这些人的什么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行受贿,是问题的关键。”王弘宁表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正是因其主体以及客观行为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受贿行为。”
2019年5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陈曦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为,陈曦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陈三新关系密切的人,通过陈三新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陈三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审计、资质审批等事项上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潘某、金泽小额贷款公司筹委会等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人民币及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3491.67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在查处这类犯罪案件中,重点需要查清职务影响力的主体。因此,查办案件时首先要查清行为人利用的是谁的影响力。”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林朝晖说。
在陈曦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陈曦利用的正是他的叔叔陈三新的影响力。陈三新曾先后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副秘书长等职。2018年8月,陈三新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8年12月,陈三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对于什么是“影响力”的问题,王弘宁认为,从行为内部构造角度讲,该罪行为人利用的实际上有“两个影响力”。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自身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另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属于权力性影响力,只有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才具有这一影响力。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郦森迪认为:“一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保姆、司机等身边人,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本身可能不具有法定权力,但因为影响力的存在,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和权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质也是权力变质。”
“这类家里人、身边人身份较为特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风不正、管理不当,很容易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谈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危害,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林秋敏这样告诉记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出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纳入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但实践中,此罪在适用时面临诸多困境。”厦门市海沧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翁毅平认为,当前,利用影响力受贿还存在着发现难、调查难、认定难等问题。
在翁毅平看来,收受贿赂双方是利益共同体,行贿人通常不会主动检举揭发。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收受贿赂的主体并非直接利用职权办事的人,行贿人甚至不知道或者不关心是谁最后运用职权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身处人情社会,各种战友情、师生情、老乡情等盘根错节,不法分子容易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灰色资源”,形成以影响力收受贿赂的潜规则。翁毅平表示:“囿于传统的人情关系,加上行贿人并未直接接触公权力行使主体,或者有时事情最后没有办成,行贿人更可能不认为是犯罪,而只是人情问题,导致案件线索非常少。”
“实践中还存在行为人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后,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情不报、视而不见等情况。”王弘宁介绍,“此时,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把权力关进笼子,让影响力受制约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为张茂才的司机,乔立志没能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且丧失法律意识,帮助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在乔立志的所作所为中,张茂才司机的身份为乔立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非权力性影响力,而张茂才原职权、地位所带来的权力性影响力更是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地位来自公权力,公权力一旦“脱缰”、成为攫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影响力就可能蜕变为破坏力,甚至为害深远。为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论是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王弘宁受访时表示。而在党的纪律范围内,此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为党员干部廉洁用权设定了高标准。
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为例。该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总结出来的,体现了从严要求。其中,“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的行为。
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所具有的相对间接化、隐蔽化、复杂化等特点,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林秋敏说:“我们综合运用加强外围取证、大数据技术等手段,提升审查调查成效。”
“首先,加强外围取证,从外围人员开始突破,搜集违纪违法证据,由易到难、由表及里、抽丝剥茧,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其次,运用大数据手段,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加强电子领域取证、分析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做到事半功倍。第三,提升队伍专业素质,认真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细微差别和关键不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精准运用党纪国法破解其中复杂关系,使此类违纪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林秋敏介绍。
强化标本兼治,既要惩又要防。翁毅平受访时说:“希望通过加大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的力度,让群众与党员干部提高对这类犯罪的警惕,同时也有利于打消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频发,折射出部分公职人员修身不严、家风不正等问题。”郦森迪表示,“要防范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对公职人员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自律教育,并督促有关单位扎紧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另一方面要引导公职人员注重家风建设,不仅自己要做到‘公烛无私光’,也要从细微处严格约束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推动形成党风正家风淳的良好局面。”
林朝晖也认为,从预防角度看,首先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规矩、秉公谨慎用权,在制定重大决策、审批重大事务时不搞一言堂,避免一把手权力过大,给身边人带来寻租的空间。其次,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切实管好身边人,树立起良好的家风,教育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等,不可“狐假虎威”仗势敛财,防止身边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去权力寻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付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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