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检举控告人加强保护 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
为做好检举控告人保护工作,增强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质效,浙江省纪委监委日前制定出台《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检举控告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检举控告人保护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保障党员、群众监督权利有效行使。
据了解,《办法》通过细化保护情形,划定了打击报复“分界线”,重申纪检监察机关旗帜鲜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理念,在制度内容上回答了保护什么、怎么保护的问题。结合实际明确了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害财产及财产性权益的;滋扰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以侮辱、诽谤贬损人格、损害名誉的;诬告陷害的;无故给予或者故意加重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违规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罢免职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10种打击报复行为。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办法》严格规范检举控告处理工作,从告知申请保护权利、落实保密要求、严禁擅自追查匿名检举控告人信息、回避制度等6个方面作出具体规范;设置了“特别保护”章节,明确了申请保护和受理保护申请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具体保护措施实施及协助、变更、移交、终结、回访等程序,作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保障的制度安排。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打击报复人、检举控告人、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保护工作职责和协助任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4类主体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如,对打击报复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对其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处理。
“《办法》的出台是打击检举控告报复问题,破解实名检举控告率低的重要一步。”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统筹推进保护检举控告人和激励担当作为工作,把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的信号、为担当者担当的信号释放得更清晰、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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