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制定实施细则 向诬告者“亮剑”!
经白银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白银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于8月14日出台。
《细则》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核查范围,包括出于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行为;伪造材料,诬告陷害,恶意扩大影响,干扰换届选举和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行为;出于个人恩怨,发泄私愤、造谣生事、栽赃嫁祸,故意诬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或者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行为等。
《细则》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市委批准后,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查处。
关于对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细则》规定,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装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细则》还对澄清正名的情形与方式也作了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给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影响。(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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