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当实干者撑腰鼓劲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可以予以澄清。
《规则》对澄清的适用情形、程序、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了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为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新形势下澄清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规则》出台后,江西省石城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澄清工作,以“三个优先、两个复核、四种情形”为抓手,做实做细澄清工作。
实行“三个优先”,选定澄清对象。一是优先选取敢抓敢管、干事创业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二是优先选取形象较好、反映较少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三是优先选取有证据证明确系恶意举报或者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
通过“两个复核”,确保符合澄清条件。一是复核不实举报事实。通过走访相关人员、核对案卷等方式,复核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是复核核查认定程序。主要通过认真核对案卷,复核核查认定程序是否规范。复核发现此前调查程序有问题、不实举报结论有疑义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补充调查并作出结论,提出继续或中止澄清的意见。
区分“四种情形”,精准开展澄清。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私人订制”澄清套餐,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一是反映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仅为个人针对被举报人的不实举报或不良影响范围不大的不实举报,可“点对点”地向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党组织负责人等通过当面或者电话等方式反馈澄清说明。二是被举报人处于提拔重用、评先评优考察期间的,可“一对一”地向组织人事部门、评先评优组织部门发函、通报等书面澄清,避免影响被举报人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纠正建议。三是对反映问题在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群众关注度高的,可“点对面”地由调查人员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或村委会以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四是对反映问题影响较大且被举报人有要求的,可“面对面”地在公共场所张贴澄清公告,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平台或相关媒体发布澄清公告进行澄清,消除影响。
例如,2019年11月13日,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群众反映某村干部许某某向农户收取10元/户照相费问题的举报,经调查认定该举报失实。县纪委监委拟对该不实举报进行澄清,复核组在通过“两个复核”后,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规范。经多次与许某某沟通,征求其是否要澄清以及采用何种方式澄清的意见,于2020年3月19日向许某某发送了《澄清正名通知书》。
严惩腐败是担当,澄清也是担当。石城县纪委监委将继续认真履行《规则》赋予的职责与使命,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旗帜鲜明为能担当、真干事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切实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使之放下思想包袱、打消顾虑、激发干事创业热情,让有为者敢为。(钟文峰 作者系江西省石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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