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检察机关缘何抗诉
图为王兴案二审庭审现场的视频截图。
图为王兴的悔过书。
特邀嘉宾
张 平 武威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
谢建民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
王卫东 凉州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张瑗中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
编者按
这是一起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服判,检察机关却提起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原判对两起受贿事实认定不当,对王兴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量刑畸轻。对这些抗诉理由,二审法院如何裁决?哪项抗诉意见得到支持,支持的理由是什么?没有支持的部分又是基于什么原因?二审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哪些因素?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
王兴,男,1962年7月生,中共党员,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1年至2018年,王兴在担任古浪县林业局局长和古浪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为他人在承揽项目、苗木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刘某、唐某等13人贿赂共计204.930137万元(一审认定为204.921731万元)。其中,2014年底,王兴帮助刘某承揽古浪县林业局道路维修、宣传牌制作、甘蒙省界治沙道路建设等项目,收受刘某金额为89301.37元的银行卡一张,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7月,王兴将银行卡退给刘某,刘某取出卡内余款84.06元后销户。
2012年6月,古浪县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古浪县林业局设办公室,时任县林业局局长的王兴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在2016年古浪县特色林果业建设苗木采购中,王兴未按规定牵头成立采购组,擅自决定或处理自己无权决定的事项,因采购和种植红枸杞假种子给国家和群众造成经济损失1708.514592万元(一审认定的经济损失为1599.912974万元)。案发后,提供枸杞种苗的三家涉案公司向古浪县林业局各支付赔偿金150万元。
另查实,王兴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除去其家庭合法收入和犯罪、违纪所得,尚有20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11月5日,武威市纪委监委对王兴严重违纪和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于11月11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19年1月17日,王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7日,王兴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2日,王兴被刑事拘留,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提起公诉】2019年5月21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王兴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6月3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所犯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王兴受贿所得赃款及来源不明的财产,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为:2014年王兴收受刘某银行卡并消费,后将银行卡退回刘某,刘某在将银行卡销户时取出的卡内余款84.06元原审未认定为受贿数额不当;2013年,王兴收受唐某10万元,后虽还款,但应认定为受贿;王兴受贿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原判量刑畸轻;在滥用职权犯罪中,王兴给国家和群众造成经济损失1700余万元,原判量刑畸轻。
【二审判决】2020年11月6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与所犯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
1.为何认定王兴案是事关全市脱贫攻坚大局的典型案件?反映出王兴存在哪些工作作风和违纪违法问题?
张平:2018年4月,武威市纪委监委收到古浪县纪委监委移交的关于县林业局采购假种苗造成国家和群众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线索,通过分析研判,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事关全市脱贫攻坚大局,其中可能存在权钱交易问题,遂按程序报批后展开外围核查。
王兴有几大特点,一是逾规越矩、任性用权。王兴从政30余年,曾担任乡镇、县局一把手十几年,习惯于搞“一言堂”。在实施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项目时,县上虽然成立了领导小组,出台了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在前期考察时县林业局未按规定邀请监督单位参与苗源地考察;完成招投标后苗源地无苗可调,王兴未向领导小组汇报便自作主张,改变苗源地采购种苗,降低验收标准验收,最终分发给6个乡镇农户种植的590多万株假枸杞种苗2年不挂果,给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群众种植经济林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是以权谋利、目无纪法。“魄力大、能干事”是王兴精心伪装的假象,他在吹捧和虚名中忘乎所以。从担任乡镇一把手开始,即把逢年过节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视为正常人情往来。在任县林业局长后,因掌握的项目多、资金密集,围在身边的不法商人更多。家里、车上、办公室,王兴走到哪里钱就收到哪里。
三是处心积虑、自作聪明。王兴自己名下除工资收入外没有任何钱款,受贿的钱款全部存放在其父亲和侄子名下,购买的房产通过他人名义交款,不做登记。自认为这样处理安全可靠,加之案发前其父亲已经去世,死无对证。审查调查期间,在解释巨额财产来源时,其还编造父亲生前倒卖银元等各种荒唐的理由企图蒙混过关。
除了职务犯罪,王兴还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45万元;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省级防沙治沙资金577.5万元,因对项目监管不力,造成该项目至今无法验收。
2.一审对王兴受贿事实认定是否有误?为何认为一审对受贿罪量刑畸轻?二审如何改判?
谢建民:关于王兴收受刘某银行卡部分事实。2012年至2015年,王兴帮助刘某承揽古浪县林业局道路维修、宣传牌制作等项目,2014年底,在办公室收受刘某金额为89301.37元的银行卡一张;2018年7月,王兴将银行卡退给刘某,刘某取出卡内余款84.06元后销户。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卡内的84.06元未认定为王兴的受贿款。此笔金额虽小,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王兴收受刘某银行卡的时候对于卡内金额有明确认识,其出于受贿的故意收下银行卡的时候,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不管其此后是否用于个人消费,也不论消费金额多少,均应以收受银行卡时的卡内金额为受贿数额。
根据王兴的受贿犯罪事实,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13人的钱物,受贿两百多万元,已达到受贿罪中的“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且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原判对其受贿罪量刑畸轻。
张瑗中:抗诉机关提出对王兴收受刘某金额为89301.37元的银行卡事实中,原审未将退卡时剩余的84.06元认定为受贿款不当的问题。根据本案证据,行贿人刘某为感谢王兴在一些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送其银行卡,王兴收受银行卡后用于个人开销,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根据法律规定,受贿金额应以当时银行卡内数额予以认定。王兴对此事实及金额也予认可,故原审将84.06元不认定为受贿款不当。
对抗诉机关提出王兴于2013年收受唐某现金10万元,原审未认定为受贿款不当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王兴对收受唐某1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该款为借款,已向唐某还款。唐某的证言称,该款是王兴向其借的款,已经归还。证人孙某某也予以证实,2014年的一天,王兴因外出办事,让其帮忙把王兴准备的10万元还给唐某,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对该10万元应认定为借款,一审未认定为受贿款并无不当。
王兴受贿金额204万余元,虽对受贿犯罪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但考虑其受贿犯罪的数额和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原审对王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轻。二审判决王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受贿所得赃款和来源不明的财产依法没收。
3.如何看待对于滥用职权罪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未被支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王卫东: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这种因果关系应表现为逻辑上的条件关系,即造成结果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或者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次,这种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表现为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客体或者对象,因而直接产生了危害结果。但有时也会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也就是两个以上原因共同对危害结果的产生起直接作用。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并不直接作用于客体或者对象,而是通过一定的媒介间接地发挥作用。再次,这种因果关系既可以表现为必然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偶然联系,但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偶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兴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未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确定采购苗木;在原苗源地无苗可调时,未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便决定变更苗源采购地,降低苗木规格;未安排部署对采购的苗木品种进行鉴定。由于王兴的上述行为,导致农户种植的枸杞苗木出现质量和品种问题,最终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认定王兴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除王兴的滥用职权行为外,种子生产者弄虚作假、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中标的三家公司合同违约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王兴并不直接参与苗木的考察、调运、检验等工作,但负有领导和管理之责,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苗木经营者即三家中标公司已赔偿部分损失,其余损失可以依法向种子生产者要求赔偿,故对王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证明行为人构成该罪,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其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
至于行为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承担证明责任,关键在于行为人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这一行为的性质。这里的“说明”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要求行为人的说明能达到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行为人说明后调查机关不查证的,不得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所以本罪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这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本报记者 刘一霖 见习记者 方弈霏)
《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2月2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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