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同勤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7月30日,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同勤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同勤利用担任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5万元。2005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张同勤在坎峰水电站、立节水电站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违规投资项目,监管不力,造成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对工交投岷县坎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的1740万元资本金和对工交投立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的660万元资本金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提请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张同勤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张同勤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华亭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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