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观潮|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经党中央批准,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对于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根本保证,贯穿于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从在总则部分明确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到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再到强调在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的这些规定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推动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
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既是改革的阶段性特征,也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论。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律,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与此同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监察工作持续深化,对加强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问题导向、细化相关内容,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察监督的途径、职务违法调查的范围等。同时,监察法实施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坚持职责法定,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等,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对自身建设提出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比如明确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就是划出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边界。《条例》还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条例》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与监察法、监察官法是一个有机整体。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折不扣地将制度贯彻执行到位,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从严从实加强监督和约束,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作者: 李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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