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制定办法 严肃处置诬告陷害行为
近日,嘉峪关市纪委监委印发《嘉峪关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并及时为受到诽谤、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办法》共18条,全流程规范诬告陷害的行为认定、办理处置、澄清正名等。规定审查调查承办部门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负有分析甄别职责,并明确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明显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恶意举报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严重干扰工作的,均属于诬告陷害。
“我们按照‘属案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将依据检举控告人身份、管理权限等,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置。对强迫、唆使、冒名、组织实施诬告陷害行为,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行为,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五种情形从重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取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将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市纪委监委信访、案管部门还将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共同做好诬告陷害行为处置工作。
同时,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或错告误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纪委监委将按照“谁办理、谁澄清”原则,通过发函说明、通报、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反馈,澄清情况,消除影响。并及时与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谈心谈话,心理疏导,引导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供稿 颉旭东 李婷婷 编辑 毛玉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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