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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审批权力须加强全过程监督

22-05-17 09:1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高正武

  近日,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谢宏儒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显示,谢宏儒“长期将信贷审批权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接受利益输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贷款,造成重大风险损失”。

  记者梳理有关通报发现,今年一季度,已有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等至少14名银行系统领导干部被查处。已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有8人,相关违纪违法问题均涉及信贷审批领域,其中7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目前,信贷融资依然是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贷款资金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是稀缺资源,信贷审批权也就容易成为被‘围猎’对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周芮帆说。

  近年来,随着金融反腐持续发力,一批银行系统腐败分子被查处,其中涉及信贷领域问题的占比较高。有的直接与贷款客户进行权钱交易,形成“客户给好处,高管批贷款”的利益链条,比如何兴祥“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有的失职失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比如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路“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发放贷款,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还有的侵吞、套取、挪用所掌握的信贷资金,比如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挪用信贷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涉及金融专业技术判断,银行信贷审批领域腐败呈现出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如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谢明长期分管信贷,对银行信贷产品、政策、流程等“研究得很透彻”,多次打着为优质客户服务“创新”的旗号,为有关企业精心设计“私人定制”式规则,借以规避制度约束,进行利益输送。这种经过专业包装、以形式合规外衣掩盖的寻租行为往往难以察觉,进一步滋生金融腐败乱象。

  同时,信贷审批流程涵盖授信调查、授信审查、贷后管理等多个环节,以贷谋私往往需要上下勾结、左右串通、多环节配合,容易出现“窝案式”“链条式”腐败。如谢明案就涉及该行授信审批部、投资银行部等多名负责人,覆盖前中台,集体作案,银行的内控和制衡机制形同虚设。

  国有商业银行拥有比较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授信管理及风险管理程序。但为何会被一些人钻了空子?问题往往出在制度执行上。记者从某国有银行信贷业务人士处了解到,尽管银行内部有信审会、贷审会等集体审议机制,但“一把手”权力相对集中,如果监督制约不足,容易导致集体决策流于形式。如中信银行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孙德顺就经常直接与企业对接,用程序倒置方式违规操作信贷事宜;无视“末位发言”等制度,直接干预信贷审批,制度设计就这样失去了作用。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信贷权力过度集中,同时对信贷决策进行全过程留痕监管,并加强贷后管理,完成风险闭环。”周芮帆建议,紧盯“关键少数”强化履职监督,对重要岗位实行交流轮岗等制度,完善分级、分权授信审批机制,强化贷后资金管控,做到既“管住人”,又“管住钱”。

  针对信贷领域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重拳出击,严查以贷谋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拓宽问题线索来源,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入手,着力发现某些单位长期不良高企、风险积聚背后潜藏的金融腐败问题。紧盯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信贷执行官”等重点群体,在“室组地”联合办案模式指导下,严肃查处了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辽宁省分行原副行长于化源等信贷领域腐败典型案例。严打“窝案式”“链条式”腐败,严肃查处某分行信贷贪腐“窝案”“串案”,先后留置行内人员6人。

  对于案件暴露的制度建设滞后、权力制衡不力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案促改,督促驻在单位扎紧制度“笼子”,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推动工行党委进一步明确包括总行党委管理“一把手”和副职干部在内的各层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最长任职期限和轮岗交流要求,严格执行关键岗位轮换制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聚焦贷后资金管控这一重点,督促建立健全贷后资金管控协作机制,加大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力度,打破不同分行各管一段的管控“壁垒”和信息“孤岛”,防止出现管控“断点”。( 本报记者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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