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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提前介入应做到准、严、畅

22-06-01 10:2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高正武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笔者认为,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时须在“准、严、畅”三个字上下功夫,让提前介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

  规范介入,“准”字为基。把准介入时机,审理人员一般应按照《规则》要求,对主要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基本固定、审查调查人员形成倾向性意见,或对案件定性产生较大分歧的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但结合实践经验,对于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突发且紧急的案件,审理人员可综合考虑案件复杂程度、办案时长等,也可适当开展提前阅卷工作,尽早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及时就相关问题提出补证建议。定准工作方针,坚持先用党章党规等“纪律戒尺”丈量违纪行为,把违纪事实审清定准,再在此基础上用“法律戒尺”丈量是否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做到纪法双施双守,对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全面审核,分开把关,准确定性。找准职责定位,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核和条规适用方面提出审核意见,帮助审查调查部门进一步固定事实、强化证据,为后续党纪政务处分和刑事追诉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

  审核把关,“严”字着力。严把案件事实关,要以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逻辑为主线,围绕何人、何时、何地、何事等要素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围绕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审查犯罪事实,全面梳理审查调查人员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发展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错”、“漏罪”情况,主观因素、情节手段、行为后果是否清楚明确,一旦发现审查调查人员遗漏相关要素,要及时提出补证意见,确保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客观、真实、清楚。严把案件证据关,要紧紧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严格审核在案证据,重点审核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违纪违法事实存在,证据链条是否完备,提取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审查调查文书是否齐全等,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进一步补充、固定、排除、补证的建议,确保证据在量上充足,质上过硬。严把纪法适用关,审理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全面细致的原则,不预设立场,不片面归错,强化精准思维,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员的行为性质、后果、责任、情节以及一贯的工作表现等因素,正确适用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恰当提出处理意见。

  协作配合,“畅”字为要。横向沟通流畅,建立案情沟通制度,及时跟踪提前介入过程中补查补证情况,分别根据纪、法、罪的不同证据标准开出“处方”,让审查调查人员及时拾遗补缺。针对沟通过程中出现的审理人员与审查调查人员在相关证据是否应当收集、定性处理意见不一致的问题,要从各自立场对案情、证据、依据进行再梳理、再判断,让案情与定性在沟通中“越辩越明”。纵向请示通畅,在提前介入过程中,若遇有与审查调查部门有重大分歧或对违纪违法问题定性把握不准的情况,应及时、主动向委领导、上级案件审理部门请示,听取意见,通过集体研究提升提前介入的效率与质量。法法衔接顺畅,主动对接司法,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商请提前介入等方式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标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对于确需补充的证据,交由承办的审查调查部门进行补充、完善。(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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