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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1年!何宗仁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22-11-27 11:46 来源: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啄木鸟 编辑:高正武

甘肃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监事会主席何宗仁

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11月18日,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监事会主席何宗仁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以被告人何宗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宗仁在担任甘肃省药物碱厂厂长、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生产经营、工程承揽、药品销售代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70万余元,其中未遂1250万元。2007年12月,被告人何宗仁与董事长杨某某商议后,违规决定将特定物品专营业务交给不具有专营资质的企业经营至2018年,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人民币779万余元。2002年11月,被告人何宗仁挪用公款40万余元用于个人购房,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宗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何宗仁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何宗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何宗仁有坦白情节,受贿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交到案,认罪悔罪且受贿罪部分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何宗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何宗仁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何宗仁简历

  何宗仁,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甘肃会宁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农艺师。

  1980.09-1984.0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学专业学习

  1984.07-1985.10  甘肃省农垦科研推广培训中心科员

  1985.10-1992.12  甘肃省农垦科研推广培训中心科技管理科副科长

  1992.12-1993.09  甘肃省农垦科研推广培训中心主任助理、科技管理科科长

  1993.09-1996.03  甘肃省农垦科研推广培训中心副主任

  1996.03-2001.12  甘肃省药物碱厂厂长、副书记

  2001.12-2006.06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6.06-2009.07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

  2009.07-2019.02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董事(兼)

  2019.02-2021.01  甘肃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正厅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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