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案件就是纵容犯罪
【每日箴言】
倘再泄泄从事,致贼生发而隐匿不报,及以强讳窃,以窃讳无者,或被失主告发,或经本部院访闻,定将印捕等官飞章参处,经承捕快等役立致死地。迨至彼时,才知盗不可讳,上不可欺,即欲求为轻参小罚而不能也。
——清•胡衍虞 《居官寡过录》
【深意浅说】
以上所引,是清初陕西巡抚贾汉复(字胶侯)发出的一个通告中的一段话,说的是地方官员和捕快对盗劫案件隐瞒不报,把盗窃说成偷窃,把偷窃说成乌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情况,如果被访闻查实,或者失主告发,对相关官员一定弹劾参处,相关捕快当场处死。到那时候,就知道盗案不能隐瞒,上官不可欺骗,想从轻处理都不可能了。
州县长官,身负维护地方治安的重任。知县相当于身兼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缉盗弭盗是其最重要的职责。盗案有破案期限,但盗案发生太多,又不能及时破案,对于知县考核是很不利的。这个时候,许多知县往往不在打击和惩治强盗上下功夫,反而选择隐瞒不报。失主报案,也不予受理;即使抓到真盗,也大案化小,小案化了,把盗窃案件改成偷窃案件,甚至千方百计替大盗弥缝维持。结果是大盗招摇过市,与捕快猫鼠同眠,而小民畏惧如虎,遭遇盗窃也不敢报案声张。
清初任闽浙总督的刘兆麒在《诫饬讳盗》的通告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究竟大盗真窝,逍遥藏匿,百分中曾无一二拿获者。凡此弊端,总迫于缉盗之参罚日严,遂致流为各处文武诸员之通病矣。不知各官,此等肺肠,此等行事,久已为绿林勘破,必且揶揄而笑,聚党而谋,谓今日为盗,不但官府不加追缉,又从而呵护焉。则已行者何惮不可再行,未试者不妨姑且尝试,是不止讳盗,而实诲盗矣。所以盗贼日盛月多。”官吏千方百计呵护盗贼,不仅是讳言强盗,甚至是诱人盗窃了,如此盗案还能消弭吗?
这还不算最坏,最坏的是为了隐瞒盗案,把盗案办成他案,草菅人命。
晚清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记录了他任四川按察使时遇到的一桩案件。遂宁县一个身患重症的蒋姓青年死亡,知县徐钧初审认为该青年是被妻子和妹妹杀死的。罪名如果成立,姑嫂二人就要被凌迟处死。
张集馨作为按察使,对此案进行复审。他见到了姑嫂二人,两个女子一个十八岁,一个十七岁,非常瘦弱,怎么看也不像是合谋杀死自己丈夫和亲哥哥的凶犯。问她们为何杀人?二人都说是屈打成招。张集馨接着审讯了验尸的仵作(古代法医),仵作承认死者实际上遍体无伤,所谓的致命伤是自己验尸时造成的。
原来案发当夜,蒋姓青年和妻子正卧床休息,盗贼在墙根处挖了一个大洞进入卧室,偷走了被子和蒋妻的褂子。蒋姓青年卧病已久,被惊吓而死。次日,该乡保长及众亲属赶到县衙报案,但知县徐钧害怕以盗窃立案,会因缉盗不力受到参劾,就指使下属诬陷姑嫂二人谋杀。仵作在幕友指导下伪造证据。办案人员对姑嫂二人刑讯逼供,要求她们按照编好的谎言承认杀人。按察使复审之前,知县徐钧的母亲又给姑嫂二人各给一千文钱,让她们千万不能翻供。幸好张集馨查明真相,挽救了姑嫂二人性命。
之后,张集馨将初审案件的知县徐钧叫去严厉申斥,但徐钧态度蛮横,桀骜不服。更让人唏嘘的是,徐钧本该受到严厉惩处,但他多方求情,最终没有被追究责任,只是病退。参加制造冤案的大小官吏,没有一个受到追究。如此讳盗,盗案能少吗?
(梁发芾)
【人间草木】
名称:瓜木
分布:陇南、天水、陇东
简介:瓜木,落叶灌木或小乔木。花期3-7月,果期7-9月。树皮含鞣质,纤维可作人造棉。根叶药用,治风湿骨痛和跌打损伤,也可以作农药。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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